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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2827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8-21
  • 有效性:
  • 有效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落实《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市发布了《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主要情况如下:

一、背景情况

乐清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众多,随着治气工作的深入推进,其他大气污染源控制力度不断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物污染物排放影响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我市城区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市亟需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二、具体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装有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设备。

2、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法律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编制依据:《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计划》(温大气办函〔2019〕10号)明确,“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3、关于实施时间和区域

《通告》中规定自2020年9月20日起,禁止使用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验,污染物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排放的III类限值的。

本次划定的高排放禁用区主要涵盖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具体范围如下:千帆路—宁康西路—伯乐西路—城西大道—城西路—西象山—西山山脚线—蜈蚣桥—东象山(含东塔公园)—环城东路延伸段(含教育园区)—宁康东路围合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4、关于管理要求: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依法予以处罚,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5、关于违反《通告》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通告》明确: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处罚,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通告》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用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通告》规定: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销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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