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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乐清市表面处理行业(电镀)技术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28286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8-24
  • 有效性:
  • 失效

一、本细则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鼓励电镀行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产业链抗风险能力,促进表面处理行业质量提升、安全管理、环境污染治理,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推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主要领导的要求,我局起草拟制本细则。

二、关于政策适用对象

在乐清市范围内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列入重污染行业整治的金属表面处理行业(包括电镀及乐清市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相关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积极实施技术改造,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表面处理行业(电镀)企业。

项目验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1)被市信用办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近一年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3)被列入环境信用D、E等级的。

三、项目申请流程及申报材料

申报流程由项目备案、项目立项、项目验收和资金下达四部分组成,项目实施一般不超过2年。

(1)项目备案: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进行项目备案;备案通过后,根据企业申请,市经信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评估需提供材料:项目备案表、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项目设备购置清单等。

(2)项目立项:评估通过后,由市经信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项目在实施前,企业应对照《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环评[2018]6号,见附件),若属于重大变动的,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批准后实施;若不属于重大变动的,企业需编制《技改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及承诺书》,并可直接实施技改项目。

(3)项目验收:企业在规定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后,向经信局申请验收。市经信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与财政局开展联合验收。项目联合验收小组邀请不少于3名专家参与,专家组根据验收情况,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需提供材料:综合整治提升核查验收报告、营业执照、近两年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项目设备购置清单、项目绩效自评表、废气检测报告和废水分质分流报告。

技改项目属于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在联合验收前,依法定程序组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将“三同时”验收材料作为资金补助验收材料之一;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将《技改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及承诺书》作为验收材料之一。

(4)资金下达: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市经信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市财政局拟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并及时拨付资金。

四、项目补助标准

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不足 200 万元、2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万元、5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不足 30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 8%、10%、12%、15%、18%、20%的补助。其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A+类且改造后自动化率达95%以上的企业,享受的补助比例再提高一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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