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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73/2020-20996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29
  • 有效性:
  • 有效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的《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城乡规划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

二、使用范围

对城乡规划类案件查处(包括历史遗留罚补)的案件。

三、设定意义

为了处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处罚的标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个人擅自建设200平方米以内处以工程造价5%罚款,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0.5%;单位擅自建设1000平方米以内处以工程造价5%罚款,每增加500平方米增加0.5%。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个人擅自建设100平方米以内处以工程造价5%罚款,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0.5%;单位擅自建设500平方米以内处以工程造价5%罚款,每增加200平方米增加0.5%。

行使标准中量罚起点和变量处罚标准所有数值均含本数,不足本数的以本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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