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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关于印发修订《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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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体育事业发展,加强我市体育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近几年我市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2021年 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印发 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1〕14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14〕4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强和促进我市各项体育事业发展,提高全市群众体育和促进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城乡体育一体化,实现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专项经费。专项资金安排周期暂定5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绩效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围绕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结合全市体育事业工作发展的需要和财力可能,保障重点,统筹平衡; (三)专款专用,讲求绩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含一般公共预算经费和体育彩票公益金); (三)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重点支持和促进全市各项群众体育事业创建和活动开展的奖补及竞技体育事业的扶持发展;对体育工作任务重、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学校、体育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给予适当加大补助力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奖补结合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下达实际情况,按不同资金来源进行分类奖励补助。如省、温州市转移支付经费补助金额或标准发生变化,则省、温州市补助标准相应予以调整。 (一)群众体育方面 1.乐清市民生体育项目建设 (1)中心村体育休闲公园建设补助: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2)标准篮球场建设补助: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 (3)网球场建设补助: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4)门球场建设补助: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5万元。 (5)羽毛球场建设补助: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3万元。 (6)农村百姓健身房建设补助: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7)登山步道建设补助: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根据验收合格的长度市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5万元。 (8)健身步道建设补助: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根据验收合格的长度市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10万元。 2.温州市民生实事项目 (1)篮球场: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温州市补助15万元。 (2)足球场(含笼式足球场):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温州市补助15万元。 (3)登山步道: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温州市补助10万元。 3.省民生实事项目 (1)省级全民健身中心: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省补助100万元。 (2)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省补助40万元。 (3)村级全民健身广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省补助35万元;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大于2000平方米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省补助25万元。 (4)足球场(含笼式足球场):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省补助15万元。 (5)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省补助20万元。 (6)百姓健身房:城市百姓健身房按标准完成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其中:省补资金6万元,温州市补资金6.5万元,乐清市本级补助资金12.5万元;农村百姓健身房按标准完成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其中:省补资金3万元,温州市补资金2万元。 (7)体育公园(体育设施进公园):按标准完成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参照《体育公园及体育设施进公园建设要求和补助办法》给予一次性省补助上限50万元。 4.各类优秀体育俱乐部的奖补:被评为省星级职工体育俱乐部的省补助1.5万元,温州市补助1.5万元,分5年下拨,每年省补助0.3万元,温州市补助0.3万元;被评为省级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的省补助1.5万元,温州市补助1万元,分5年下拨,每年省补助0.3万元,温州市补助0.2万元。 5.省级幼儿体育示范园的奖补:被评为省级幼儿体育示范幼儿园的给予一次性省补奖补资金0.5万元。 6.省级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补助:对确定为省级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并经年检合格的每年给予省补资金0.2万元。 7.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补助:对列入市体育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由社会力量、专业体育协会承办的各类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根据活动举办的天数和参与的人数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助在总费用的50%以内。 8.体育协会工作奖励经费:每年安排经费用于各体育协会的工作奖励经费。市体育部门根据各体育协会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底对各单项体育协会进行评比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经费1.5万元、1万元、0.5万元。 (二)竞技体育方面 1.国家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补助:被命名为国家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按相关文件规定,以四年为一周期,每年予以省补资金补助40万元,温州市补资金35万元,乐清市级资金配套35万元,如果省市补助资金发生变化,以当年实际下达金额为准。 2.省级青少年阳光体育后备基地补助:被命名省级青少年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按省相关文件规定,以四年为一周期,每年予以省补资金补助5万元,温州市补资金2万元,乐清市级资金配套补助2万元,如果省市补助资金发生变化,以当年实际下达金额为准。 3.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伙食补贴:根据省体育部门制定的我市体育后备人才训练网布局安排,按照我市业余体校、各项目业余训练点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实际人员布局情况、运动员、教练员实际训练天数和浙财文〔2017〕38号文件标准予以安排落实伙食补贴经费。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具体如下: (一)市本级标准篮球场、中心村体育休闲公园、网球场、门球场、羽毛球场、百姓健身房、登山步道、健身步道、各类优秀体育俱乐部、省级幼儿示范园创建奖补:每年年初由各乡镇(街道)、各创建单位向市体育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并由上级体育部门或市体育部门确定全市创建计划。年底前经上级体育部门或市体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奖补经费。 (二)温州市、省民生实事体育项目建设资金:每年年初由我市体育部门根据温州市、省体育局实际分配指标确定建设计划,经上级体育部门或我市体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补助经费。 (三)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各承办单位根据活动开展的规模和经费投入等情况,按实填报《乐清市体育社会团体承办赛事活动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上报市体育部门审批,市体育部门结合赛事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确定赛事活动补助金额。市财政局根据市体育部门确定的补助金额予以及时下拨补助经费。 (四)体育协会工作奖励经费:每年由市体育部门依据相关评比考核标准对全市各单项体育协会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相应奖励标准,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下拨工作奖励经费。 (五)省级健身气功站点补助工作经费根据上级体育部门确认的站点并经年检合格按标准予以拨付。 (六)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伙食补贴经费:业余体校和各业余训练点根据要求每年年初及时向市体育部门上报所属运动员、教练员的人员名单及训练天数等资料,经市体育部门审核汇总,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补助经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市体育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到实处。 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涉及对其他部门或单位二次分配的,由市体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共同下达。 第十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个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十一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至本办法发布实施期间的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乐清市体育社会团体承办赛事活动经费补助申请表 附件 乐清市体育社会团体承办赛事活动经费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留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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