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清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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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展现城市独特韵味,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第4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乐清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1、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哪里? 答:本办法对乐清市建成区范围内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节点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作出规范。 2、问: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景观照明具体指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源,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照明。 3、问: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具体包括哪些? 答: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景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线槽、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4、问:该管理办法制作的依据是什么? 答:本办法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第4号令)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3〕125号),结合乐清实际,制定出台。 5、问: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的哪几项主要内容? 答:一是总则。具体说明《办法》制定背景、适用范围、制定原则等,明确相关部门在景观照明项目建设、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职能职责。二是规划和建设。明确景观照明设施规划原则、设置范围及要求、建设资金来源。三是运行和维护。明确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移交条件、维护资金来源、启闭时间等相关规定。四是能源节约。明确景观照明在设计、建造、改造、管理中应当遵循节约能源原则。五是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六是附则。包括相关用语含义和本办法实施时间。 6、问:按照该管理办法,哪些区域需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答:下列区域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城市景观河道的两岸滨河慢行带、游步道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二)主要商圈、商贸特色街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商店门市的单位名称、牌匾、字号、橱窗等,大型户外广告; (三)城市主次干道路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和绿地; (四)广场、公园、绿地、车站、桥梁和城市立交桥等城市基础设施; (五)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六)主要入城口、休闲广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 (七)位于重要节点位置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 (八)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设施。 7、问: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 答:本办法自2022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解读机关: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 联系人:董钰 联系电话:0577-61889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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