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温环乐查〔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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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温州市龙井仪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 法定代表人:郑** 地址: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工业区正顺西路11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地市专项行动七组和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去毛刺车间未建有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车间地面有水沟通向车间雨水管,把去油增光废水排入车间雨水管内。监测报告数据显示:去毛刺车间雨水管内总铜为164mg/L、总锌为183 mg/L,该结果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涉嫌排放含铜、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四)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去毛刺车间生产设备电源进行查封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工业区正顺西路11号,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