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温环乐查〔20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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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浙江成大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 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杨** 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危险废物储存库房内的废水收集池内水量已满至溢出,废水溢出后通过地面水沟经过暗管流至雨水管道内,最终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于该公司废水收集池、地面水沟和雨水管道窨井内分别采得水样壹份,并送往乐清市环境监站进行监测,根据乐清市环境监站出具监测报告(乐环监(2021)水字第0390号)显示,水样中的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指标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声波清洗车间生产电源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大道50号的浙江成大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