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1-17381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文号:
  • 乐政发〔2021〕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2-06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1-0002

CYQD00-2021-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健全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一)收费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居民用户。

(二)收费标准。常住人员8元/户•月,暂住人员6元/户•月。有条件的居民用户可以实行按垃圾量计量收费,标准为60元/吨。

(三)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乐政发〔2004〕24号)规定,对低保对象家庭免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一)收费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养老机构、沿街店铺、餐饮业、住宿业、旅游业等非居民用户。

(二)收费标准。可以根据行业类别按照人数、面积、床位数等收费(详见附件),也可以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试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餐饮业:垃圾混装300元/吨,分类到位150元/吨;其他行业: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的执行时间及实施区域,由市垃圾分类办或者环卫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垃圾分类推进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征收方式

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交费的原则,另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

本通知自2021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关于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乐价〔1998〕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乐清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乐清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征收对象

常住人员8/·月,暂住人员6/·月。

有条件的居民用户可以实行按垃圾量计量收费,标准为60/吨。

低保对象家庭免收。

非居民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

组织

按在册人员数2/·月计收。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吨,分类到位125/吨。


2

学校及教育

培训机构

提供伙食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在校教职工和学生数2/·月计收;不提供伙食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在校教职工数2/·月,每年按9个月计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可以参照学校标准减半收取。


3

医疗、养老机构

有设置住院部的医疗机构,按核定床位数3/·月计收;未设置住院部的医疗机构参照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按核定床位数1.5/·月计收。


4

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网点、沿街门店等经营场所

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50平方米以下,0.6/平方米·月;超过5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下,0.5/平方米·月;超过200平方1000平方米以下,0.4/平方·月;超过1000平方米,0.3/平方米·月。


5

集贸市场

固定摊位按实际经营的摊位数30/摊位·月计收,流动摊贩按0.5/摊位·天计收。

由市场统一缴纳的除外。

6

旅游景点

和客运站

0.1/人次计收。

由经营单位负担。

7

餐饮业

按营业额的0.25%计收,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2/平方米·月计收。早、夜市流动餐饮摊位按2/摊位·天计收。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300/吨,分类到位150/吨。


8

洗浴、娱乐业

按营业额的0.2%收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1.5/平方米·月计收。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吨,分类到位125/吨。


9

住宿业

按营业额的0.2%收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床位3/床·月计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洗浴、娱乐等多种业态的综合性酒店或者民宿按经营面积1.5/平方米·月计收)。


10

工业企业

按照企业在岗职工数1.5/·月计收。


11

其他

未纳入以上生活垃圾收费范围的,由环卫部门与垃圾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说明:表中所述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各乡镇(街道)环卫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但不得超过20%。遇特殊情况确需下浮超过20%的,须报属地政府审批,并报市发改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印发

乐政发〔2021〕5号关于调整乐清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