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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关于调整乐清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1-17381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2-06
  • 有效性:
  • 有效



一、出台背景

我市现行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收费项目包括垃圾清运处理费、保洁费、粪便清运处理费、保洁费、企事业单位公共卫生费、居民生活垃圾费等。全市各乡镇环卫所分为三个等级,分档征收:乐成、柳市、虹桥、北白象镇为一级;翁垟、白石、蒲岐、清江、芙蓉、雁荡、大荆、黄华、象阳镇为二级;七里港、磐石、石帆、淡溪、南岳、南塘、仙溪、湖雾镇为三级。其中,居民生活垃圾费一级乡镇5元/户.月,二级乡镇3元/户.月,三级乡镇2元/户.月;企事业单位、临街店面、酒店、餐饮、旅馆、理发店、娱乐场所等行业(统称非居民用户),按人数、间数、面积、床位数等,分档征收,标准不一。原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文件(乐价〔1998〕148号)因年代久远,有好多内容已不再适用。各乡镇环卫所普遍存在收费困难、收缴率低、收费不到位等问题,且随着近几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日益重视和逐步推进,环卫设施投入显著加大,收支情况极不平衡,财政负担过重。

二、制定原因和依据

1.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08〕326号)规定,涉及垃圾处理的卫生费、清扫费等取消或归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

3.《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要求,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的价格激励机制。推进收费方式改革,以“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为原则,对非居民用户实行生活垃圾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试行与垃圾分类质量相挂钩的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4.《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

5.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旨在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培养和增强公民及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收费改革,既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也是促进我市垃圾处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主要内容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收费对象。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居民用户。

2.收费标准。全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统一为:常住人员8元/户•月,暂住人员6元/户.月。有条件的居民用户可实行按垃圾量计量收费,标准为60元/吨。

3.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乐政发〔2004〕24号),对于低保对象家庭免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收费对象。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养老机构、沿街店铺、餐饮业、住宿业、旅游业等非居民用户。

2.收费标准。根据我市垃圾分类的进展情况,为了兼顾现下实际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收费方式改革的要求,实行两套方案并行:一套是根据行业类别笼统的按人数、面积、床位数等收费,大致分为11个类别;一套是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即:非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可根据行业类别按人数、面积、床位数等收费(详见附件);也可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试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餐饮业——垃圾混装300元/吨,分类到位150元/吨;其他行业——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其中,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的执行时间及实施区域,由市垃圾分类办或环卫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垃圾分类推进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征收方式

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交费的原则,另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

五、其他

我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附件中所述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各乡镇环卫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但不得超过20%。若遇特殊情况确需下浮超过20%的,须报属地政府审批,并报市发改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本通知自2021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关于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乐价〔1998〕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乐清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征收对象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居 民

常住人员8元/户·月,暂住人员6元/户.月。

有条件的居民用户可实行按垃圾量计量收费,标准为60元/吨。

低保对象家庭免收

非居民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

按在册人员数每人每月2元计收。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2

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提供伙食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在校教职工和学生数2元/人·月计收;不提供伙食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在校教职工数2元/ 人·月,每年按9个月计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可以参照学校标准减半收取。


3

医疗、养老机构

有设置住院部的医疗机构,按核定床位数每床每月3元;无设置住院部的医疗机构参照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按核定床位数每床每月1.5元计收。


4

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网点、沿街门店等经营场所

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50平方米以下,0.6元/平方米·月;超过5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下,0.5 元/平方米·月;超过2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0.4 元/平方米·月;超过   1000 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

集贸市场

固定摊位按实际经营的摊位数每摊位每月30元,流动摊贩按每摊位每天0.5元收取。

由市场统一缴纳的除外

6

旅游景点和客运站

按每人次0.1元计收。

由经营单位负担

7

餐饮业

按营业额的0.25%计收,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每平方每月2元计收。早、夜市流动餐饮摊位按每摊位每天2元计收。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300元/吨,分类到位150元/吨。


8

洗浴、娱乐业

按营业额的0.2%收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每平方每月1.5元计收。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9

住宿业

按营业额的0.2%收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床位每床每月3元计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洗浴、娱乐等多种业态的综合性酒店或民宿按经营面积每平方每月1.5元计收)。


10

工业企业

按照企业在岗职工数,每人每月1.5元计收。


11

其他

未纳入以上生活垃圾收费范围的,由环卫部门与垃圾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说明:

1.按垃圾计量收费的执行时间及实施区域,由市垃圾分类办或环卫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垃圾分类推进的实际情况确定。

2.表中所述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各乡镇环卫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但不得超过20%。若遇特殊情况确需下浮超过20%的,须报属地政府审批,并报市发改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说明:

1.按垃圾计量收费的执行时间及实施区域,由市垃圾分类办或环卫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垃圾分类推进的实际情况确定。

2.表中所述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各乡镇环卫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但不得超过20%。若遇特殊情况确需下浮超过20%的,须报属地政府审批,并报市发改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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