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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小型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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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乐清市小型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乐清市小型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小型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小型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号)4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小型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小型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小型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田间灌排工程建设; (二)灌溉池塘清淤驳坎; (三)小型泵站及提水工程; (四)机耕路、田间道路、农业作业道建设。 第四条 市小型农田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需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和建设标准,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村双委班子团结,能落实政策处理; (三)村干部群众积极性高,村民代表同意人数不低于75%。 第六条 以前年度项目未完成或已申报其他部门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根据市小型农田建设项目申报文件要求,项目申报单位的建设方案需经所在村/社区两委通过,经所属乡镇(街道)审核后,由乡镇(街道)择优行文推荐项目至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包括: 1.乐清市小型农田建设申报表(附件1); 2.乐清市小型农田建设项目会议记录(附件2); 3.项目设计方案及资金概算。 (二)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开展实地调查和相关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项目库。根据审核意见、财政年度预算及项目轻重缓急,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八条 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要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村集体要切实抓好项目实施、做好政策处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承担起业主责任。 (一)项目实施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工程概算,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备案。对于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简化工程设计。 (二)项目招投标程序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项目由村监会负责监管。 (四)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或者10万元的,需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做具体说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工程变更联系单》(附件3)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实施。 (五)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完工验收。结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乡镇(街道)验收,并提供竣工图(含截面图和平面图)、施工合同、项目验收表(附件4)、审核后的结算书等资料,以上资料均一式两份,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结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初验合格后,将项目验收资料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资料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工作总结、竣工图(每张盖竣工图章、并由相关单位签字)、施工检测资料(含隐蔽工程)、结算书、《工程变更联系单》和工程招投标资料等,项目验收资料一式两份。 (六)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结算审核。 第九条 小型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项目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逾期仍未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予以终止。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小型农田建设项目造价一般控制在110万元(含)以内,市财政按核定造价80%补助。结算价超过控制数的部分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市小型农田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先建后补”支持方式,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予以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预拨一定的资金,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市小型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施工支出、设计费、勘测费、监理费、工程招投标费及相关的审价支出等。市小型农田建设财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实施单位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到期后按规定程序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作调整。 附件:1.乐清市小型农田建设项目申报表 2.乐清市小型农田建设项目会议记录 3.工程变更联系单 4.乐清市小型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表 附件1 乐清市小型农田建设项目申报表
附件2 乐清市小型农田建设项目会议记录
附件3 工 程 变 更 联 系 单 编号:
注:一式五份, 附件4 乐清市小型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表
注:10万元以下乡镇(街道)验收需填此表,一式五份。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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