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20年4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市县政府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公布执行。为落实该文件精神,维护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且我市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已实施7-9年,因此我市依法对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出台了《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源厅函[2020]265号)、《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乐政发[2013]16号)、《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 三、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中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工作,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乐清市实际情况,调整了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结果如下表: 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类别 | 品种 | 建议标准 (元) | 单位 | 备注 | 一、地上附着物 | 1 | 水泥道路 | 80-100 | 元/㎡ |
| 2 | 水泥晒场、道坦 | 80 | 元/㎡ |
| 3 | 机耕路 | 50 | 元/㎡ | 有水泥硬化的,单价核增30元/㎡。 | 4 | 石埂路 | 80 | 元/㎡ |
| 5 | 三面光渠道 | 150 | 元/m | 以60cm内径为标准,内径每增加(减少)10cm,单价相应核增(核减)10元/m。 | 6 | U型渠 | 80 | 元/m |
| 7 | 水井、机埠 | 1500 | 元/座 | 结构较好的机埠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 8 | 坟墓 | 无主坟墓 | 5000 | 元/穴 |
| 有主坟墓 | 政府统一安置 | 7500 | 由政府统一安置的,增加其他费用2000元/穴;太祖坟等特殊坟墓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单穴坟在安置时按双穴计算。 | 个人自行安置 | 13500 | 9 | 农用低压电线杆 | 450 | 元/根 |
| 10 | 鱼塘 | 一般鱼塘 | 1500 | 元/亩 | 实际养殖使用,原土简单垒砌、无配套设施。 | 淡水养殖参考执行,其他特殊养殖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 标准鱼塘 | 3000-4000 | 元/亩 | 实际养殖使用,经挖土、四面垒砌,有净水设施。 | 11 | 围墙 | 200-280 | 元/㎡ | 含基础。标准红砖砌筑、一般砂浆抹灰按照200元/㎡;有普通涂料、普通瓷砖装饰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建议标准价格区间内浮动;工字砖、砌块砖、卵石等砌筑的简单围墙按照100元/㎡;特殊的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 12 | 猪栏、牛栏、鸭栏等 | 80 | 元/㎡ | 类似围墙结构的参照简单围墙100元/㎡;较好的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 13 | 厕所 | 简易结构茅厕 | 260 | 元/㎡ | 特殊厕所及公厕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 较好结构厕所 | 500 | 14 | 化粪池 | 300 | 元/m³ |
| 15 | 粪坑 | 300 | 元/个 |
| 16 | 铁制、不锈钢门 | 600 | 元/㎡ | 特殊铁制、不锈钢类门及门台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 17 | 已批地基 | 条形基础 | 130 | 元/㎡ | 以上价格均为已回填;若未回填,在此基础上核减20元/㎡;较好地基、桩基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 块石基础 | 80 | 元/㎡ | 18 | 简易结构门台 | 1500 | 元/个 | 含木门;特殊结构的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 19 | 大棚 | 简易大棚 | 2000-2500 | 元/亩 | 较低高度的西瓜棚等简易种植大棚。 | 不含棚内作物。有滴灌的单价核增800元/亩;有薄膜的单价核增1000元/亩;连栋大棚等特殊类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 一般大棚 | 4000-6000 | 元/亩 | 高度2m以上,竹、水泥搭建的。 | 标准大棚 | 12000-15000 | 元/亩 | 高度2m以上,钢结构搭建的。 | 二、青苗 | 20 | 粮食作物 | 粮食作物 | 1500-2000 | 元/亩 | 稻、麦、玉米等谷物类;番薯、马铃薯等薯类;大豆、豌豆等豆类。 | 21 | 经济作物 | 油料作物;糖料作物;普通药用植物;蔬菜(含菜用瓜)、果用瓜;其他经济作物 | 3000-4000 | 元/亩 | 油料作物:油菜籽、花生、芝麻等; 糖料作物:甘蔗等; 蔬菜(含菜用瓜)、果用瓜:蔬菜、西瓜、甜瓜、黄瓜、草莓等; 其他经济作物:花卉园艺、食用菌、饲料草、绿肥、棉花等; 灵芝、石斛等附加值较高的药用作物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 油茶 | 6000-7000 | 元/亩 |
| 茶叶 | 8000-10000 | 元/亩 |
| 22 | 果树 | 杨梅 | 未产期 | 80-120 | 元/株 | 种植密度标准:50株/亩。 | 成片果林可按照种植密度标准进行亩价换算。本附件中的种植密度标准为最高密度;实际成片种植密度高于该标准的,按照该植密度标准计算。特殊水果、名特优产品和苗圃等可评估确定。 | 盛产期 | 400-450 | 元/株 | 衰退期 | 240-300 | 元/株 | 23 | 柑橘 | 未产期 | 60-80 | 元/株 | 种植密度标准:100株/亩。 | 盛产期 | 175-200 | 元/株 | 衰退期 | 100-120 | 元/株 | 24 | 葡萄、猕猴桃、枇杷、桃、梨、李等 | 未产期 | 30-50 | 元/株 | 葡萄、猕猴桃等种植密度标准:120株/亩; 枇杷种植密度标准:100株/亩; 桃、梨、李等种植密度标准:100株/亩。 | 盛产期 | 220-250 | 元/株 | 衰退期 | 80-100 | 元/株 | 25 | 柿子、板栗 | 未产期 | 30-50 | 元/株 | 种植密度标准:55株/亩。 | 盛产期 | 150-200 | 元/株 | 衰退期 | 60-100 | 元/株 | 26 | 林木 | 普通松树、杉树、柏树、柳杉等针叶林树种;泡桐、樟树、梧桐等一般阔叶树种;以及其他杂树 | 胸径≤5cm | 10-20 | 元/株 | 零星种植或1亩以下的,按株计算;1亩及以上的成片林可按照种植密度标准进行亩价换算。 胸径≤5cm种植密度标准:120株/亩; 5cm<胸径≤10cm种植密度标准:80株/亩; 10cm<胸径≤20cm种植密度标准:60株/亩; 胸径>20cm种植密度标准:40株/亩。 本附件中的种植密度标准为最高密度;实际成片种植密度高于该标准的,按照该植密度标准计算。古树名木、苗圃等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 5cm<胸径≤10cm | 40-80 | 元/株 | 10cm<胸径≤20cm | 100-180 | 元/株 | 胸径>20cm | 200-300 | 元/株 | 27 | 桂花 | 地径≤3cm | 15-30 | 元/株 | 3cm <地径≤6cm | 60-120 | 元/株 | 6cm<地径≤9cm | 160-240 | 元/株 | 地径>9cm | 300-400 | 元/株 | 28 | 银杏、红豆杉等较好树种 | 胸径≤5cm | 25-50 | 元/株 | 5cm<胸径≤10cm | 100-180 | 元/株 | 10cm<胸径≤20cm | 220-300 | 元/株 | 胸径>20cm | 340-480 | 元/株 | 29 | 毛竹 | 3000 | 元/亩 | 含食用类竹。零星水竹按0.5元/公斤、零星毛竹按0.8元/公斤。 |
注:上表中未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由属地乡镇(街道)会同专业机构调查核实,在符合本区域内正常种植(养殖)、生产生活规律的情况下确定合理补偿价格;通过评估确定价格的,需提供具有资质专业机构认定并盖章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价格评估报告。 上表中涉及的坟墓补偿费包含搬迁费和安置费。 四、施行日期 该文件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1〕37号)中所有附件同时废止。2020年1月1日后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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