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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1-178744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医疗保健
  • 文号:
  • 乐政发〔2021〕1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4-09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1-0007

CYQD00-2021-0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要求,确保温州市级医保系统应用集中顺利完成,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2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相应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乐政发〔2020〕54号)部分内容。

第二条第(三)款中“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乐清市基本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修改为“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

第四条第(二)款增加“乐清市外温州市域内一级、二级、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

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温州市外(省内“一卡通”医疗机构除外)就诊的,需温州市内二甲或以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紧急就医除外)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下降25%”。

第四条第(七)款修改为“因顺产、剖腹产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再实行定额包干,按照普通医疗费用规定报销”。

二、明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购药区域。

原政策:乐清市内定点零售药店慢性病购药可刷卡结算,普通门诊购药不可报销;乐清市外温州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和普通门诊均不可报销。

新政策:温州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和普通门诊均可刷卡结算,手工不予报销。

三、明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

原政策:无。

新政策:执行5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1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学生儿童除外)。

四、调整职工基本医疗门诊支付比例。

原政策:基层社区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0%、70%;

新政策:一级(包括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其他医疗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2021年7月1日起,政策调整为同温州市本级一致,即一级(包括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其他医疗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

本通知自2021年5月9日起施行。2021年2月1日后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印发

乐政发〔2021〕14号关于调整乐清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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