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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关于调整乐清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1-178742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医疗保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4-09
  • 有效性:
  • 有效

一、为什么要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答: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1号)第九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洞头区)基本医保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制定具体衔接方案,2年过渡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我市于2019年7月22日出台《乐清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乐政发〔2019〕32号),部分政策与该办法不一致。同时,根据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医保系统市级应用集中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医保办〔2020〕1号)规定,要求各县市基本医疗政策在温州医保系统市级应用集中后与温州市本级保持一致。

二、本次调整涉及哪些政策内容?

答:(一)对《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乐政发〔2020〕54号)的部分内容调整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购药区域的调整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问题

(四)职工基本医疗门诊支付比例的调整

三、《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哪些条款需要调整?

答:第二条第(三)款中“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乐清市基本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内容修改为:“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

第四条第(二)款增加内容:“乐清市外温州市域内一级、二级、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

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温州市外(省内“一卡通”医疗机构除外)就诊的,需市内二甲或者以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紧急就医除外)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下降25%。”

第四条第(七)款修改为:“因顺产、剖腹产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再实行定额包干,按照普通医疗费用规定报销。”

四、此次政策调整关注的焦点有哪些?

答:(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药店刷卡

城乡居民医保原政策只限在乐清市内医保定点药店慢性病刷卡购药,现政策放宽至温州市域内所有医保定点药店可刷卡购药,包括慢性病门诊和普通门诊。

(二)城乡居民医保温州域内住院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乐清市外温州市域内住院报销比例原政策为50%,现政策调整为一级、二级、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

(三)职工基本医疗门诊支付比例

原政策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0%、70%;现政策调整为一级(包括其他医疗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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