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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艺术表演团体商业性演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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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戏曲艺术传承展演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戏曲艺术事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研究,对原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乐清市艺术表演团体商业性演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艺术表演团体商业性演出场次补贴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大对戏曲传承发展的支持力度,扶持戏曲表演团体更好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统筹预算资金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乐清市戏曲艺术传承展演中心(下简称“市戏曲中心”)更好发展,实行补助经费与演出场次挂钩的动态投入的专项资金,鼓励戏曲表演团体积极开展艺术创作,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二、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五年,到期后,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对专项资金五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补助政策。 三、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经费标准审核、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指导绩效管理工作。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主要负责演出场次审核、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开展专项资金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根据我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要求和市戏曲中心历年商业性演出的平均数量及演出能力,确定市戏曲中心每年商业性演出场次目标数为100场,今后可根据市政府和上级部门要求和演出市场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动态调整。 五、商业性演出场次补贴按1.5万元/场标准予以补助。 六、商业性演出场次超过任务数10%(110场)的,超出任务数110%的场次在原补贴标准上每场提高20%;演出场次低于任务数10%(90场)的,不足任务数90%的场次在原补贴标准上每场扣减20%。 七、场次计算要求 1.凡在海外、省内外、城乡、农村进行的商业性演出,均可计入演出场次,鼓励市戏曲中心在乐清市内进行商业性演出。 2.每场演出观众上座率须在60%以上,演出时间须在90分钟以上。上座率低于60%,或演出时间少于90分钟,不计入场次。 3.受上级委派,赴老少边贫地区及重点工程、部队演出,或参与重大活动演出及内部彩排、自行安排的公益性惠民演出均不计入年度商业性演出目标场次,不安排场次补贴。 八、演出场次补贴经费视演出开展情况,一般每季度结算一次。市戏曲中心于每年3 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将演出场次记录表(详见附件1)、演出场次补贴审核表(详见附件2)及相关资料汇总申报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后按相应标准拨付资金。 九、申请演出场次补贴经费需报送以下材料: 1.演出场次记录表及有关商业性演出合同复印件。场次记录表需演出剧场或包场单位签字盖章,无演出记录的不予计入。 2.演出场次补贴审核表。 十、演出场次补贴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综合管理,主要用于弥补差额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单位自负部分,以及演出成本费用支出、市场宣传推广和艺术创作再生产。 十一、对弄虚作假等违反本规定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扣减虚假场次2倍的演出场次补贴。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从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前的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原《乐清市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财行〔2010〕93号)、《关于调整乐清剧院和乐清市戏曲艺术传承展演中心演出场次补贴标准的通知》(乐财行〔2015〕88号)相应废止。 附件:1.演出场次记录表 2.演出场次补贴审核表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府办、市委宣传部。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印发 附件1: 演出场次记录表 年 月 演出单位:(公章) 单位:人、场
单位负责人: 制表人: 注:每季度上报一次,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2: 演出场次补贴审核表 演出单位:
单位负责人: 制表人: 说明:此表每季度上报一次,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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