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乐清市艺术表演团体商业性演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21-177811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09
  • 有效性:
  • 有效

今日,乐清市财政局、市文广旅体局发布了《乐清市艺术表演团体商业性演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20号)和《乐清市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财行〔2010〕93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办法》的对象

《办法》适用于乐清市戏曲艺术传承展演中心。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项目补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用于扶持乐清市戏曲艺术传承展演中心更好发展,实行补助经费与演出场次挂钩的动态投入的专项资金,对商业性演出场次进行补助,鼓励戏曲表演团体积极开展艺术创作,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二)明确项目需提交的资料。1.演出场次记录表及有关商业性演出合同复印件。场次记录表需演出剧场或包场单位签字盖章,无演出记录的不予计入。2.演出场次补贴审核表。

(三)明确申报、审批程序。每年3 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将演出场次记录表(附件一)、演出场次补贴审核表(附件二)及相关资料汇总申报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后按相应标准拨付资金。

四、《办法》的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从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前的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到期后,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对专项资金五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补助政策。

解读机关:乐清市财政局

联系人:董宇翔

       联系电话:0577-6156825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