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乐清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4/2021-18044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文号:
  • 乐教计〔2021〕13号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1-05-0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4-2021-0001

各民办学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以下简称学生)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它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捐资助学。

民办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校园一卡通等在校学习生活时需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二、明确收费政策

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民办学校发展实际及市场需求,我市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试行市场调节价,并实行目录式管理。试行市场调节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目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目录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政府指导价。试行市场调节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住宿成本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提前向市教育局报备,并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发改局会同市教育局按照政府定价相关规定,制定学费和住宿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

三、规范收费时限

民办学校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应按学期收取。

四、规范财务管理

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严格经费收支管理,合理控制教育成本,并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及办学成本。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向学生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

五、规范退费管理

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如因学生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民办学校应在收费场所以公示栏、公告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同时公示调价理由及依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和其他补助办法的,也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七、严肃查处违规收费

市发改、教育、人力社保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对于违反教育收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30日后施行。原《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乐清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乐教计〔2016〕20号)同时废止。

 

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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