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发展“新品牌 新消费 新时尚”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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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乐清消费市场集聚化、品质化发展,聚力激发新时尚、新品牌、新消费,大力发展首店经济,加快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建立培育消费专项资金,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聚焦新品牌 1.支持首发首秀。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市重点商圈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给予品牌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当年举办3次(含)以上首发首秀活动的,给予承办的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支持招引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奖励额度上浮50%;对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品牌首店连续经营两年后予以奖励。支持华商华侨、引荐机构等积极招引品牌首店,对成功引进前述品牌首店的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每个另增加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商务局) 3.支持培育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温州首店,按照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100万元奖励;前述品牌首店企业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从上限当年开始给予品牌企业连续3年实际支付场租50%的补助,每年租金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如达不到限上标准的则终止补助资格;前述品牌首店企业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对企业给予销售额增量部分1%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支持品牌门店提质提升。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传统品牌门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品牌旗舰店、品牌功能店,装修成本达到5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聚集新消费 5.支持发展特色商业街区(商圈)。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商圈),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8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市级文旅消费示范基地(街区、景区等),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小镇、美食街区、旗舰店、美食体验(示范)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6.支持繁荣月光经济。每年遴选不超过2个新增(含更新改造)夜间经济集聚区、示范点、地标,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按实际有效投资额(不含土地资金投入)的30%、最高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在我市景区组织各类常态化文旅融合演艺活动,全年演出达到100场且每场演出达到50分钟以上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每年30万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 7.支持消费集聚升级。对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实现统一结算且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销售额另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8.支持发展会展经济。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本市举办的专业展会,标准展位在100个(或展位总面积1000平方米)、200个(或展位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承办单位3万元、5万元的奖励。参加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展会目录内境内商务类展会的,给予参展企业摊位费50%的补助,最高补助1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拓展新时尚 9.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在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内设立吸引消费客流的潮店、快闪店、时尚买手店、年客单量达到30万单的网红店,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均给予20万元奖励。前述潮店网红店销售额增长30%、50%、8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大力支持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引进前述潮店网红店,对当年引进发展3家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奖励;每再增加2家的,再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0.支持数字新消费。对纳统的商贸企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对纳统的零售企业线上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新开设线下体验门店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2万元、最高50万元补助。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商直播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企业6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1.培育壮大限上单位。2021-2023年首次实现由限下转限上的零售企业(含批发业中有零售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实现由限下转限上的批发业、住宿业(兼餐饮)和餐饮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2021-2023年首次实现由限下转限上的批零住餐业个体户,给予2000元奖励。2021-2023年首次纳入限上的零售业(含批发业中有零售的企业)和餐饮业企业,期间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2021年前入统的零售业和餐饮业企业,2021-2023年间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且年度增速在20%(含)以上,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乐清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所指机构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不包括行政单位。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年度投入类数据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确定。“以上”均包含本数。 2.本《意见》自2022年3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另行制定。由各责任单位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本政策由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市级相关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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