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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大力培育发展“新时尚、新品牌、新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2-202561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1-31
  • 有效性:
  • 有效

为推动乐清消费市场集聚化、品质化发展,聚力激发乐清时尚消费、品质消费、品牌消费,大力发展首店经济,加快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我市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办〔2021〕61 号)框架下,结合当前我市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的实际情况出台。

问:有哪些政策?

答:政策内容共十一条,主要内容有:1.支持首发首秀2.支持招引首店3.支持培育首店4.支持品牌门店提质提升5.支持发展特色商业街区(商圈)6.支持繁荣月光经济7.支持消费集聚升级8.支持发展会展经济9.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10.支持数字新消费11.培育壮大限上单位。


问:政策的适用对象?

答:本意见补助或奖励主要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乐清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问:如何定义首发首秀,给予的政策奖励是什么?

答:支持首发首秀。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市重点商圈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给予品牌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当年举办3次(含)以上前述首发首秀活动的,给予承办的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问:对招引的首店需满足什么条件?招引首店的奖励政策是什么?

答:支持招引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奖励额度上浮50%;对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品牌首店连续经营两年后予以奖励。支持华商华侨、引荐机构等积极招引品牌首店,对成功引进前述品牌首店的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每个另增加20万元奖励。


问:培育首店的概念及奖励政策是什么?

答:支持培育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温州首店,按照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100万元奖励;前述品牌首店企业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从上限当年开始给予品牌企业连续3年实际支付场租50%的补助,每年租金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如达不到限上标准的则终止补助资格;前述品牌首店企业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对企业给予销售额增量部分1%的奖励。


问:品牌门店提质提升的定义及奖励政策是什么?

答:支持品牌门店提质提升。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传统品牌门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品牌旗舰店、品牌功能店,装修成本达到5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30万元奖励。


问:特色商业街区(商圈)的标准和奖励政策是什么?

答:支持发展特色商业街区(商圈)。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商圈),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分别8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市级文旅消费示范基地(街区、景区等),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小镇、美食街区、旗舰店、美食体验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问:月光经济的满足标准和奖励政策是什么?

答:支持繁荣月光经济。每年遴选不超过2个新增(含更新改造)夜间经济集聚区、示范点、地标,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按实际有效投资额(不含土地资金投入)的30%、最高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在我市景区组织各类常态化文旅融合演艺活动,全年演出达到100场且每场演出达到50分钟以上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每年30万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问:消费集聚升级的满足条件和奖励政策是什么?

答:支持消费集聚升级。对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实现统一结算且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销售额另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问:发展会展经济的标准和奖励政策是什么?

答:支持发展会展经济。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本市举办的专业展会,标准展位在100个(或展位总面积1000平方米)、200个(或展位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承办单位3万元、5万元的奖励。参加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展会目录内境内商务类展会的,给予参展企业摊位费50%的补助,最高补助1万元。


问:培育潮店网红店的定义和奖励政策是什么?

答: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在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内设立吸引消费客流的潮店、快闪店、时尚买手店、年客单量达到30万单的网红店,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均给予20万元奖励。前述潮店网红店销售额增长30%、50%、8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大力支持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引进前述潮店网红店,对当年引进发展3家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奖励;每增加2家的另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问:数字新消费的定义和奖励政策是什么?

答:支持数字新消费。对纳统的商贸企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对纳统的零售企业线上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新开设线下体验门店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2万元、最高50万元补助。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商直播基地的,给予运营管理企业分别60万元、30万元奖励。


问:培育壮大限上单位的范围标准和奖励政策是什么?

答:培育壮大限上单位。对在2021-2023年首次实现由限下转限上的零售企业(含批发业中有零售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实现由限下转限上的批发业、住宿业(兼营餐饮)和餐饮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在2021-2023年首次实现由限下转限上的批零住餐业个体户,给予2000元奖励。对在2021-2023年间首次纳入限上的零售业(含批发业中有零售的企业)和餐饮业企业,期间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在2021年前入统的零售业和餐饮业企业,2021-2023年间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且年度增速在20%(含)以上,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解读机关:乐清市商务局
      联系人:胡旭慧
      联系方式:0577-6188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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