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CYQD01-2022-00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以下简称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1〕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平时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人防部门监督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资产。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人防工程是指2022年1月1日后,根据温政办〔2021〕71号文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时,供地方案已明确无偿归国家所有的结建人防工程,以及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国有人防工程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四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组织资产的产权登记、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保养、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 产权登记 第五条 2022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由乐清市人防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产权登记主体(以下简称产权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的人防工程,登记在其组织机构名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国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三十日内,主动向产权人办理国有人防工程无偿移交手续。 产权人接收后依法对国有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但不得抵押、转让或作出其他不利于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人防工程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由产权人负责申请。产权人也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在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代为办理。 维护管理 第八条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以下称“市人防部门”)是全市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平时使用与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人防部门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市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三)监督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指导产权人组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队,并纳入全市人防专业队伍加强管理,组织开展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演练。 (五)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产权人应履行国有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演习演练等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确保战备功能。战时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区域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二)负责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善更新和维护 保养,建立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台账; (三)负责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产权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组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队,平时负责国有人防 工程资产的维护保养,临战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 (五)配合市人防部门的其他相关人防工作。 第十条 产权人可以自行对国有人防工程实施维护管理,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公司或物业公司落实维护管理。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实施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并妥善保管维护管理档案。 (一)岗位责任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有人防工程情况,确定维护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具体维护人员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巡查、维护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保养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定期巡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国有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 (三)安全检查制度。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治,保持人防工程及其设施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制定防火、防汛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档案管理制度。维护管理单位要对国有人防工程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档案。 开发运营 第十一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实行平战结合,由产权人开展市场化经营运作,依法灵活采用租赁经营等模式,盘活国有人防工程资产。 第十二条 平时出租人防工程给他人使用的,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位于住宅小区内人防工程车位应以合理的出租价格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出租人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该租赁物属于人防工程以及由此产生的人民防空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平时使用实行有偿原则,经营收益实行专项管理,统筹用于全市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演习演练和专业防伍建设。 登记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名下的非经营性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由使用单位做好维护管理、保障战时功能的前提下免费使用。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国资办)、市人防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定期对开发利用、维护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平时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擅自处置或侵占人防工程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人防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