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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无害化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通告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2-20320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文号:
  • 乐政发〔2022〕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2-19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2-0003

为规范我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集中无害化收运处置餐厨垃圾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含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仓储物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

二、未获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我市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

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主动与已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协议,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由其它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获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收集,双方及时做好台账记录。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四、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将依规进行处罚。

五、执法部门监督投诉电话:61887920。

六、本通告自2022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

乐政发〔2022〕3号关于集中无害化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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