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乐清市渔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22-203487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文号:
  • 乐财农〔2022〕24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2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12-2022-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渔业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了《乐清市渔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乐清市渔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渔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乐清市渔业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使用绩效,促进我市渔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核拨的渔业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渔业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现代渔业生产发展、渔业产业化经营奖励和渔业技术进步(推广)及现代渔业生产发展类项目和渔业技术进步推广类项目的评估咨询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渔业项目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渔业相关工作的我市公民或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经济实体。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现代渔业生产发展类:用于补助新建(扩建)工厂化、集约化养殖(育苗)、渔业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海水鱼类网箱新建项目、浅海养殖塑料浮子替代项目、循环水养殖项目、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养殖尾水处理建设项目、养殖提升改造项目和渔船本质安全建设项目。

(二)渔业产业化经营奖励类:用于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奖励、渔业互助保险奖励、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奖励。

(三)渔业技术进步(推广)类:用于补助渔用配合饲料替代冰鲜或冰冻小鱼虾、池塘养殖底充氧技术推广、贝类健康养殖新技术新模式示范等项目。

(四)现代渔业生产发展类项目和渔业技术进步推广类项目的评估咨询费用。

第七条 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一)现代渔业生产发展

1、新建(扩建)工厂化、集约化养殖(育苗)基建项目。单个项目基础设施投入不少于30万元,必须建设尾水治理设施并做好环境评价,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造价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涉及建筑物建设的,必须提供用地审批手续)。

2、渔业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环节为新产品开发、技改主要设施建设(不包括土建)、设备购置,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海水鱼类网箱新建项目。支持环节为鱼类网箱建设,要求采用塑料浮子,新建规模50口(折算成3米×3米×3米)以上,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浅海养殖塑料浮子替代项目要求使用塑料外壳浮子替代泡沫浮子,规模30亩以上,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循环水养殖项目。支持环节为循环水养殖主要设施投入,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6、稻渔综合种养项目。支持环节为设施、苗种投入。新建连片50亩以上,符合《SCT1135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60%给予补助。

7、养殖尾水处理建设项目。支持环节为工厂化养殖(育苗)场和普通围塘新建尾水处理系统,其中工厂化养殖(育苗)场尾水处理设施必需做好环境评价,普通围塘建立尾水处理设施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治理尾水,尾水排放必需达到排放标准,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60%给予补助(已列入新建(扩建)工厂化养殖(育苗)基建项目的除外)。

8、养殖提升改造项目。支持环节为养殖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6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9、渔船本质安全建设项目。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浙农渔发〔2021〕25号)进行建设,支持环节为渔船安全生产设施、卫生设施、清洁生产设施、防污染设施、船容船貌、智慧设施整治改造,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接核定投入资金的70%给予补助,单艘渔船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含省、市补助)。

(二)渔业产业化经营奖励

1、获得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3万元;获得温州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1.5万元。

2、渔业互助保险奖励。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有关实施方案,对纳入互保范围内的养殖保险,在省、市财政补助的基础,按缴纳保险费的20%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总比例(含省、市补助)不高于保险费的80%。

3、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奖励。管理规模在10艘渔船以上,每年给予资金奖补(含省、市补助)。一次性补助开办(含2021年)和渔船动态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5万元;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农渔发〔2021〕20号)和《温州农业农村局 关于加强渔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温农发〔2021〕55号)等文件精神,建设高质量、高发展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对基层管理组织每年进行考核评定,按评定等级进行奖励,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奖励15万元,80-89分为良好奖励10万元,70-79分为合格奖励5万元。

(三)渔业技术推广

1、渔用配合饲料替代冰鲜或冰冻小鱼虾。海水网箱养殖通过投喂配合饲料代替鲜活饵料进行养殖生产,养殖单位应做好养殖“三项记录”,提供必要的支付凭证(发票),定期做好采购备案工作,补助标准:按使用配合饲料费的30%予以补助,实养每口网箱(折算3米×3米×3米)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60元。

2、池塘养殖底充氧技术推广。支持环节为池塘养殖底充氧设备的投入,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3、贝类健康养殖新技术、新模式示范。支持环节为新材料、新工艺、药物替代的投入。示范规模50亩以上,在用药减量、节能减排上有显著成效,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重点示范项目2个(或少于2个),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一般示范项目4个(或少于4个),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工厂化养殖、加工企业、海水围塘养殖项目必须建设废水处理设施。

(二)渔业项目涉及农用地建设,应根据要求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项目内容涉及永久建筑物建设的,应提供相关用地和建筑审批手续。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规范财务制度,大额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单位账户进行转账支付,并提供相当金额的税务发票。

(四)养殖类项目申报主体必须如实做好养殖生产“三项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用药记录)。

第九条  不得列入项目补助范围:

(一)已享受财政补助的建设内容(台风等自然灾害受损除外);

(二)乐清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外的项目(取得土地备案除外);

(三)因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列入“黑名单”水产品生产者取消当年申报财政扶持项目资格,并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条  渔业补助项目由乡镇政府(街道)对申报主体所提供的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渔业项目乡镇(街道)申报审查表》,并将项目汇总统一以正式文件上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根据渔业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当年度渔业补助项目实施计划,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级次拨付。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的现实需要、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如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渔业建设类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可预拨部分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下达后,项目单位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限制,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申请,经同意后,按调整后的项目内容实施。

第十六条  渔业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的要求及内容应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他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立项金额高于第三方评估公司核定金额,则按照第三方评估公司核定金额予以补助;项目立项金额低于第三方评估公司核定金额,则按照项目立项金额予以补助。上年度项目未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对该项目不再安排下年度同类项目。

第十七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下年度本专项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

(一)未履行渔业产业补助项目及资金管理要求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经查实,谎报、虚报项目实施状况、未完成项目任务或挪用、截留专项补助资金的;

(四)对项目、资金例行检查不予配合的;

(五)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三项记录”、渔业技术试验数据等记录不规范2次以上(含2次)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纠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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