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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渔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22-203488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28
  • 有效性:
  • 有效

一、问:《乐清市渔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办法》主要支持哪些项目?

答:(一)现代渔业生产发展类:用于补助新建(扩建)工厂化、集约化养殖(育苗)、渔业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海水鱼类网箱新建项目、浅海养殖塑料浮子替代项目、循环水养殖项目、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养殖尾水处理建设项目、养殖提升改造项目和渔船本质安全建设项目。

(二)渔业产业化经营奖励类:用于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奖励、渔业互助保险奖励、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奖励。

(三)渔业技术进步(推广)类:用于补助渔用配合饲料替代冰鲜或冰冻小鱼虾、池塘养殖底充氧技术推广、贝类健康养殖新技术新模式示范等项目。

(四)现代渔业生产发展类项目和渔业技术进步推广类项目的评估咨询费用。

二、问:项目申报的对象有哪些?

答:渔业项目补助对象为从事渔业相关工作的我市公民或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经济实体。

三、问:申报项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工厂化养殖、加工企业、海水围塘养殖项目必须建设废水处理设施。

(二)渔业项目涉及农用地建设,应根据要求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项目内容涉及永久建筑物建设的,应提供相关用地和建筑审批手续。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规范财务制度,大额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单位账户进行转账支付,并提供相当金额的税务发票。

(四)养殖类项目申报主体必须如实做好养殖生产“三项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用药记录)。

不得列入项目补助范围:

(一)已享受财政补助的建设内容(台风等自然灾害受损除外);

(二)乐清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外的项目(取得土地备案除外);

(三)因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列入“黑名单”水产品生产者取消当年申报财政扶持项目资格,并两年内不得申报。

四、问:项目建设有时间要求吗?

答:乐清市渔业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必须保证工期进度,按期完成。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最多延期一年。批准延期后仍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视情况撤销项目立项,酌情收回已下达的财政资金。

五、问: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一)现代渔业生产发展

1.新建(扩建)工厂化、集约化养殖(育苗)基建项目。单个项目基础设施投入不少于30万元,必须建设尾水治理设施并做好环境评价,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造价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涉及建筑物建设的,必须提供用地审批手续)。

2.渔业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环节为新产品开发、技改主要设施建设(不包括土建)、设备购置,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海水鱼类网箱新建项目。支持环节为鱼类网箱建设,要求采用塑料浮子,新建规模50口(折算成3米×3米×3米)以上,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浅海养殖塑料浮子替代项目。要求使用塑料外壳浮子替代泡沫浮子,规模30亩以上,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循环水养殖项目。支持环节为循环水养殖主要设施投入,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6.稻渔综合种养项目。支持环节为用于种养设施、苗种投入。要求种养面积连片30亩新建连片50亩以上,环沟开挖面积占比不超过10%,符合《SCT1135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60%给予补助。

7.养殖尾水处理建设项目。支持环节为工厂化养殖(育苗)场和普通围塘新建尾水处理系统,其中工厂化养殖(育苗)场尾水处理设施必需做好环境评价,普通围塘建立尾水处理设施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治理尾水,尾水排放必需达到排放标准,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60%给予补助(已列入新建(扩建)工厂化养殖(育苗)基建项目的除外)。

8.养殖提升改造项目。支持环节为养殖环境整治、设施提升等,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7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9.渔船本质安全建设项目。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浙农渔发〔2021〕25号)进行建设,支持环节为渔船安全生产设施、卫生设施、清洁生产设施、防污染设施、船容船貌、智慧设施整治改造,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接核定投入资金的70%给予补助,单艘渔船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含省、市补助)。(新增)

(二)渔业产业化经营奖励

1.获得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3万元;获得温州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1.5万元。

2.渔业互助保险奖励。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有关实施方案,对纳入互保范围内的养殖保险,在省、市财政补助的基础,按缴纳保险费的20%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总比例(含省、市补助)不高于保险费的80%。

3.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奖励。管理规模在10艘渔船以上,每年给予经费奖补(含省、市补助)。一次性补助开办(含2021年)和渔船动态管理信息化建设经费5万元;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农渔发〔2021〕20号)和《温州农业农村局 关于加强渔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温农发〔2021〕55号)等文件精神,建设高质量、高发展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对基层管理组织每年进行考核评定,按评定等级进行奖励,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奖励15万元,80-89分为良好奖励10万元,70-79分为合格奖励5万元。

(三)渔业技术推广

1.渔用配合饲料替代冰鲜或冰冻小鱼虾。海水网箱养殖通过投喂配合饲料代替鲜活饵料进行养殖生产,养殖单位应做好养殖“三项记录”,提供必要的支付凭证(发票),定期做好采购备案工作,补助标准:按使用配合饲料费的30%予以补助,实养每口网箱(折算3米×3米×3米)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60元。

2.池塘养殖底充氧技术推广。支持环节为池塘养殖底充氧设备的投入,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3.贝类健康养殖新技术、新模式示范。支持环节为新材料、新工艺、药物替代的投入。示范规模50亩以上,在用药减量、节能减排上有显著成效,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重点示范项目2个(或少于2个),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一般示范项目4个(或少于4个),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解读机关:乐清市财政局
      联系人:陈贤惠
      联系电话:0577-5757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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