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乐清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33/2022-202117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文号:
  • 乐金融办〔2022〕1号
  • 发布机构: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2-02-07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72-2022-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乐清市财政局

                                                                                                                                                  2022年1月30日


                                                                      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关于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金管〔2020〕47号)和《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温金融办〔2021〕4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浙江省“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励引导全市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做大、做强、做优我市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一)总体要求。统筹当前和长远,统筹区域和行业,深入挖掘成长型的优质企业资源,按照“辅导一批、股改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力争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公司数量和直接融资规模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实力,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十四五”末全市股份有限公司达到400家,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达到100家,上市公司达到30家,直接融资规模累计超500亿元。

(三)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市上市公司以及进行股份制改造、挂牌和上市的企业。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股改”)系有限责任公司转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挂牌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成长板等挂牌。报会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过会指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企业的上市申请。企业上市包括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上市。

二、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股改。为鼓励和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发展,对持续经营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企业完成股改奖励10万元;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的,股改奖励补足至50万元。未享受任何股改奖励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50万元股改奖励。

(二)引导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进入创新层再奖励5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成长板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三)推动企业上市。1.辅导备案:对完成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奖励300万元。2.报会:根据报会时提交的3年审计报告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数给予奖励:净利润3000万元以下的(包括未盈利),奖励600万元,净利润每增加1000万元整,奖励追加100万元,追加的奖励上限不超过2500万元。奖励金额的50%在报会后予以兑现,剩余的50%在过会后予以兑现。3.上市成功:公司成功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募集资金净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不低于200万元,最高500万元。

(四)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和纽交所上市的,奖励800万元;在伦敦、东京、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500万元。

(五)引导上市公司迁入我市。我市企业借壳上市后或者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市并承诺5年内不再外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贡献特别巨大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六)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开展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加速产业链的强链补链畅链护链,提升上市公司研发、设计、品牌等核心环节能级,打造产业龙头。鼓励上市公司开展获取高端技术、品牌、人才和项目跨境并购。上市公司上市5年内兼并、收购市内企业,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房产证过户手续,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市上市公司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上市公司投资市内企业3000万元以上、市内企业成功上市的,市财政对出资的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七)支持上市公司用好再融资工具。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各种有效激励、分配机制。引导上市公司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通过定向发行、配股、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公司债、绿色债、资产证券化融资(ABS)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提升公司资本运作能力。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给予其实际投资于我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各类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产业引导基金等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公司和重点拟上市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业务,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满足上市公司、重点拟上市企业的优质项目和并购重组融资需求。

(九)保障用地指标。市政府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预留一定数量的可供储备土地,用于上市公司和重点拟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配套,对其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

(十)鼓励上市公司参与优质项目投资。支持上市公司参与投资国家、省政府和地方有关政策中已明确开放的项目。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乐清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府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人行、市银保监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的日常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对企业在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诉求,积极研究助力解决,必要时可采用“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的方式协调解决。建立预警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及上市后备企业,特别是已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中国证监会(含证券交易所)审核的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原则上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尽量避免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确需行政处罚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三)提高服务质量。企业在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历史沿革确认、工商、土地房产过户、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项目审批、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纳税证明、合法合规性证明等有关手续和材料的,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主动作为,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事效率。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靠前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合规运营,避免出现影响企业上市的重大处罚事项。

(四)强化人才培养。将拟上市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资本市场高级人才培养计划,推荐参加各类直接融资、资本市场专题研修班。加强上市公司董秘、财务总监等人才队伍建设,将上市公司董秘纳入乐清市管理优秀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实施前已享受乐政发〔2014〕52号文件5年财政扶持或乐政发〔2017〕26号、乐政发〔2019〕30号文件3年财政奖励有未兑现完毕的项目,过会后按本意见补足差额奖励。

(二)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贴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依法予以查处。

(三)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2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之日期间,企业符合本意见相关规定的,参照本意见给予奖励。本意见实施后,《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乐政发〔2014〕52号)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其他上市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乐金融办〔2022〕1号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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