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温环乐查〔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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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浙江德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B 法定代表人:罗* 地址:乐清市柳市镇友谊路77号 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去油清洗车间未建有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清洗槽西侧地面有残余废水,西侧墙角有一个可直接外排至西面小溪的外排口。监测报告数据显示:清洗槽西侧地面残余废水总铜为0.626mg/L、总锌为18.2 mg/L,该结果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去油清洗车间生产设备去油槽和清洗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乐清市柳市镇友谊路77号,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