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2/2022-206701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文号:
  • 乐发改〔2022〕22号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15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2-2022-0001

市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21〕38号)、《温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导则(试行)》(温教基〔2021〕138号)等文件,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为585元/生.学期;初中课后服务费标准为785元/生.学期(含晚自习)。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内下浮收取,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应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或补助。民办非寄宿制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可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如学费中已包含课后服务内容,不得重复收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开展课后服务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中小学生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课后服务,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学校应按学期向学生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因故退出课后服务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参加课后服务时间计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三、学校应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途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2年5月15 日起施行, 2022年春季学期参照本通知执行。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发改〔2022〕22号关于明确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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