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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2-20699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2〕1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4-19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1-2022-0007 ​

CYQD01-2022-0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引导和推动乐商企业总部回归,招引国内外企业总部项目在乐落地,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认定标准

(一)符合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我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满一年;

(三)在乐清市外有关联企业,且与关联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设专账单独核算。

二、综合评价

(一)考评对象:主要分为商贸类、服务类、建筑类等企业。

(二)考评指标:综合评价企业对我市经济贡献度,以及是否具有长远发展前景,主要包括企业销售额、利润、研发经费、创业就业、人才引进、荣誉表彰等指标。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三)考评方法:总部企业自认定备案之日起设定3年考评期。采取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评一般安排在次年6月份。年度考评得分70分为达标分,未达标的不予奖励。

三、奖励措施

(一)企业年度考评得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按相应系数折算出最终得分,每分奖励1万元。

(二)企业当年经营不足12个月的,其考评分可以按实际经营月份数进行折算。折算后考评分达标的,可以按实际考评得分与最低系数折算出的最终得分进行奖励。

(三)企业累计考评分值达到70分及以上的,可申请季度预结算、预奖励。

(四)每年评选若干个总部经济特别贡献奖企业,并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五)重大总部企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处理。

四、组织机构

建立乐清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府办、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统筹、督促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开展,对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组建总部企业考评工作组(以下简称“考评工作组”),由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对总部企业的综合评价。

五、工作流程

(一)企业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报市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至各成员单位。

(二)综合考评程序。

1.总部企业按季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项评价指标数据和依据材料,并填报自评表。

2.各相关部门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各项评价指标佐证资料。

3.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考评工作组成员召开总部企业综合评价会议。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集一次。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分结果报送给市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三)奖励兑现程序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总部企业最终得分计算应奖励金额,应奖励总额实行总量控制。

2.实际奖励金额由市领导小组通过后,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六、其他

本意见自2022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21年9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需奖励的总部经济企业按照本意见执行。今后如遇本意见与上级出台的新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新政策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2〕1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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