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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2-20699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4-19
  • 有效性:
  • 有效

一、制定该政策目的

为了引导和推动乐商企业总部回归,加强招引国内外企业总部项目,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按照乐清实际,制定该政策。

二、政策的适用对象?

该政策主要对象为招引备案的市外总部经济企业,主要包括商贸类、服务类、建筑类等企业。

三、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要符合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政策;要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我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满一年;在市外有要关联企业,且与关联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设专账单独核算。

四、总部企业认定流程

企业向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1880371)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报市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至各成员单位。

五、奖励方式

主要采取综合考评的方式,对企业在销售额、利润、研发经费、创业就业、人才引进、荣誉表彰等方面设置考评指标,并进行综合评价,按考评分给予相应奖励。

具体考评标准由牵头单位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制定。

六、享受奖励的考核标准

年度考评得分70分为达标分,未达标的不奖励。企业年度考评得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按相应系数折算出最终得分,每分奖励1万元。

七、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奖励政策的年限

答:总部企业自认定备案之日起设定3年考评期。

八、优惠措施

(1)企业当年经营不足12个月的,其考评分可以按实际经营月份数进行折算。折算后考评分达标的,可以按实际考评得分与最低系数折算出的最终得分进行奖励。

(2)企业累计考评分值达到70分及以上的,可申请季度预结算、预奖励。

(3)每年评选若干个总部经济特别贡献奖企业,并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4)重大总部企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九、综合考核程序

(1)总部企业按季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项评价指标数据和依据材料,并填报自评表。

(2)各相关部门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各项评价指标佐证资料。

(3)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考评工作组成员召开总部企业综合评价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集一次。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分结果报送给市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十、奖励兑现程序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总部企业最终得分计算应奖励金额。实际奖励金额由市领导小组通过后,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奖励总额实行总量控制)。


解读机关:乐清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联系人:李贞

联系方式:0577-6188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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