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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2-208864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2〕2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1-2022-0011

CYQD01-2022-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商贸流通、开放型经济和网络经济发展,提升全市商务经济发展水平,现就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十条意见。

一、建立健全商业流通体系

(一)培育商贸综合体。对获评为省级县域商贸综合体、乡镇商贸综合体、村级便利商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冷链建设。对新采购3辆及以上冷链物流特种车辆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每辆车购车费10%的补助。对商贸流通企业在市商务局备案的新建设投产单个冷藏库,达到100立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每增加100立方米的,增加补助2万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新建设投产单个冷冻库,达到100立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每增加100立方米的,增加补助3万元,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三)培育供应链试点企业。列入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规范发展再生资源体系建设

(四)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已经市商务局备案,新建一处或协议租赁时间3年以上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点,且再生资源回收设备投入在10万元以上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给予投入回收设备金额(不含税)20%的补助;对进行低价值再生资源回收的,给予低价值再生资源回收设备投入金额(不含税)25%的补助,每个分拣点补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力度

(五)鼓励招引大型产业项目。对单个外商投资项目或外资并购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达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外商投资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还将给予额外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等“三大产业领域”外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通过“一事一议”再给予额外政策。

四、支持“走出去”战略

(六)鼓励我市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包括投资设厂、技术研发、资源开发、境外收购、境外企业上市等(房地产项目除外),中方单个项目3年内实际汇出金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行差额补助)。

(七)支持本土跨国公司发展。对温州市级重点本土跨国公司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省级重点本土跨国公司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五、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八)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网络经济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运营6年以上、近三年年均资金流量超过10亿元的企业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年销售额进入淘宝、京东农产品相关一级类目排名前10名、11-20名、21-50名的店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在淘宝、京东建立乐清特产馆,对乐清特产馆运营方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九)做强做优电子商务园区。在市商务局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跨境电商园区、直播基地租赁经营性办公场所的,给予每平方米15元/月的租金补助,租赁仓储用场所的,给予每平方米10元/月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12万元;实缴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缴租金予以补助。根据电子商务园区(楼宇)、跨境电商园区、直播基地内公共配套设施面积,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每平方米10元/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园区总面积的10%。以上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经温州市商务局首次认定为网络经济园区(楼宇)、跨境电商园区、直播基地并考核验收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或跨境电商园区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十)加大电商直播销售扶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产业公共直播间,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产业公共直播间名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附  则

一、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奖补对象。

二、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2项或2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2项或2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市商务局负责具体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2〕25号关于印发《乐清市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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