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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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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卫发〔2022〕26号),特制定《乐清市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实施方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2〕2号)和《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卫发〔2022〕26号),为做好乐清市参保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实施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优化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制度,完善医疗健康服务措施,推进重点疾病早筛早诊早治,加快体检信息系统改造提升,强化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卫生服务更加普惠共享,进一步缩小地区、城乡和群体之间的健康差异。确保城乡居民切实获得相应的免费健康服务项目和优质医疗服务。65周岁及以上居民每年开展1次,体检率应达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老年人健康管理体检指标的要求;其他健康体检对象每两年开展1次,愿检尽检。 二、项目内容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健康体检,是指政府为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0—6岁儿童和中小学生除外)免费提供的健康体检。 (一)体检对象 1.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0—6岁儿童和中小学生除外)。 2.原执行60周岁以上每年一次体检的地区,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且已参加过每年一次健康体检的参保居民可参照65周岁及以上人群政策继续执行。 三、体检项目 (一)基本项目 1.一般检查:体温、呼吸、血压(双侧*)、脉搏,身高、体重、腰围、体重指数; 2.五官检查:视力、巩膜,口唇、齿列,鼻、咽、喉、听力粗测判断*; 3.内科常规检查:心肺听诊,腹部肝、脾触诊; 4.外科常规检查:皮肤、体表淋巴结、甲状腺、胸腹部、四肢关节、脊柱、运动功能粗测判断*; 5.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血尿素、血尿酸*)、甲胎蛋白(AFP)、心电图、腹部B超(肝、胆、胰、脾、双肾)、胸片或DR(正位)检查。 带“*”的项目为65岁及以上居民必检项目。 (二)选检项目 1.颈动脉B超、甲状腺B超、前列腺B超(男性)、子宫附件B超(女性); 2.其他肿瘤指标:癌胚抗原(CEA)、前列腺特异抗原(PSA)等; 3.骨密度检测; 4.眼底检查; 5.糖化血红蛋白、餐后2小时血糖; 6.胸部DR(侧位)、胸部CT; 7.大便常规、大便隐血试验; 8.其他。 (三)项目说明 1.创新“1+X”体检模式。其中“1”为基本项目,是基本必备的健康体检项目。不具备胸片或DR检查能力的体检机构,可由骨密度检测或癌胚抗原(CEA)项目替代;“X”为自选项目,可以是针对本辖区或上年度体检结果动态设计的健康体检套餐,可以是居民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的个性化体检项目,自选项目体检费用由市财政、城乡居民个人共同承担。 2.体检对象出行或行动不便,需体检机构采用上门方式提供体检服务的,经市卫生健康局确认同意,可在不增加体检经费的前提下,以癌胚抗原(CEA)项目替代胸片或DR检查。 3.体检机构要统筹安排健康体检、妇女“两癌”检查、结直肠癌筛查等项目,方便居民就近参加体检。 四、体检经费 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0—6岁儿童和中小学生除外)健康体检的基本项目补助标准为90元/人次。基本项目体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自选项目体检经费由市财政和城乡居民个人共同承担,财政承担30%且不高于60元/人次(骨密度检测或癌胚抗原(CEA)项目替代在基本项目中已进行的自选项目不再重复检查)。市财政可统筹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用于开展健康体检。个别体检机构在本文件实施前按原城乡居民健康体检项目开展的,体检经费按原补助标准执行。加强体检工作统筹,完善体检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个人按体检标准就高原则享受健康体检,每年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健康体检次数不超过1次。各医共体成员单位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市卫健局提供体检花名册,经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健康体检工作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健康体检方案,以医共体为单位,医共体牵头医院为责任主体,各成员单位为具体方案实施主体。牵头医院加强健康体检质量控制和体检数据的分析利用,促进辖区内承担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简称“体检机构”)提供优质、规范的体检服务。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健康体检相关资金保障。市医保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健康体检人员信息提供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健康体检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加强宣传动员及舆论引导,为健康体检工作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体检机构负责为居民提供规范、便捷的体检服务,体检结束后将体检结果记入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并及时反馈体检对象,加强健康管理。体检工作原则上由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其他体检机构要求开展需向市卫生健康局进行申报(附件1),申报机构必须符合乐清市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方案中相关要求,机构体检信息系统需使用乐清市区域体检系统或能与温州市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二)深化体检管理。体检机构应严格开展质量控制,对体检人员资质、体检场所设置、体检设备校验、环境消毒处理、医疗废物处置及生物样本采集、留存、转运环节等进行规范管理,对体检项目实施的完整性进行监测。健康体检结束后,体检机构应当对各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并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单(书),一个月内将书面体检结果反馈给被检查人(危急值立即反馈)。对于体检对象拒绝部分检查项目的,体检机构要做好知情告知并准确记录。要将健康体检与社区健康管理有机结合,把体检发现的慢性病高危人群和确诊患者纳入相应病种进行规范化管理,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服务。 (三)推动信息管理。体检机构应当加强区域健康体检提档升级,强化心电图、超声和胸片等检验检查信息化、数字化改造,做好数据联网存档工作,下乡进村入户体检的单位要关注移动网络数据安全。同时,要做好对体检对象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体检结果带有密封封面后反馈。体检结束后,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体检信息导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未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体检对象应按要求建档。经审核后的体检结果信息结合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通过“浙里办”手机客户端等渠道向居民个人开放。并于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通过省卫生健康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上报健康体检汇总表。 附件:1.乐清市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申报表 2.温州市居民健康档案健康体检表(2022版) 抄送: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乐清市府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印发 乐卫发〔2022〕45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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