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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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物联网基地、农业主导产业等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乡村振兴,现将《乐清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乐清市农业物联网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清市农业主导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补助,集中力量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完成省市下达农田建设任务,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归口管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好农田建设管理职责,加快构建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新格局,加强资金整合,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发挥重大项目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工作,包括项目筛选、核实及申报等,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同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通过“认定、改造提升、新建”三种途径开展。 (一)认定类项目。项目按照原投资渠道、投资计划和管理办法进行。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将项目立项、验收文件、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汇总后,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要求,整理相关资料,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认定。经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后,由乐清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系统录入。 (二)改造提升类项目。各乡镇(街道)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分布图,结合实地踏勘,对存在已建机耕路、灌排渠道等农田基础设施损坏情况的地块进行改造提升。确定项目建设区块,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拟定项目投资概算和项目实施计划,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后,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立项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三)新建类项目。各乡镇(街道)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和标准农田分布图,结合实地踏勘情况,确定项目建设区块,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拟定项目投资概算和项目实施计划,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后,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立项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实施。 第七条 年度建设任务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和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街道)。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年度下达任务,及时合理地开展项目选址及测绘等工作。在政策处理到位的情况下,对照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址图斑,选择急需且适宜做高标准农田的区块。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地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初步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确定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经评审可行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或终止,确需变更或终止的,按照省市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概算审核、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经质量评定和乡镇(街道)初验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汇总整理相关竣工资料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县级验收,县级验收合格的项目,由乐清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系统录入并向温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进行市级验收。项目验收完成后,及时安排上图入库,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应当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承包方(或经营主体)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后续管护措施,签订耕作协议,保证工程在设计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包括灌排渠道及配套设施、泵站、蓄水池、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四)田间道路:机耕路、生产道、踏步道、农用桥等;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以及测绘设计、概算编制、招投代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工程审价、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费等必要的费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标准。改造提升类亩均投资一般不高于2000元,新建类亩均投资一般不高于7000元,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市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同时要结合实际,优化项目设计方案,节约项目建设资金。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有效面积为准,认定类项目按照原投资渠道、投资计划实施,不再另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项目开工启动阶段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项目进度超过50%后,拨付施工合同价的4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结算价超过概算价的部分不予补助。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工作职责,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工程存在转包分包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 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定和监测工作,提升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和监测办法》、《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农业专业行业协会等。 第三条 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组织”)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 第四条 市级示范组织的认定和监测采取自愿申请、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示范组织的受理、审查与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市级示范组织的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组织活动正常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制定章程,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2.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成员数5名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以家庭农场为单位加入合作社的视作农户成员;带动若干农户数,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联合社除外)。 (二)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处理规范 3.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专业会计人员或委托其他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4.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成员账户,实现盈余返还。并将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三)经营实力较强,带动增收明显 5.年经营服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评审时适当考虑地区、行业平衡。 (四)生产统一标准,产品质量安全 6.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7.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60%以上。 8.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一般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之一,并在有效期内。 9.一般应拥有注册商标,或经授权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 (五)公示信用信息,社会声誉良好 10.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1.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具备下列条件者给予优先: 12.民宿、电商、来料加工、农(侨、渔)家乐、农村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型合作社(联合社),由村集体领办的各类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13.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两项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14.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级C级以上; 15.完成数字化改造,应用生态循环、农牧结合高效模式的农民合作社; 16.积极参加评信用信,参与“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建设的农民合作社。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组织的农业专业行业协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社会团体年检合格。有规范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档案、台账齐全。 2.会员数50名以上,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以上。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诉求、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会员提供统一服务率达到60%以上。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独立,会计核算规范,活动经费有保障,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合法、合理。 4.积极探索实践生产统一、产销对接、融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 5.与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和“两区”建设相结合,有一定的专业权威性或行业代表性。会员满意度高,社会声誉良好。 第七条 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主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认定示范组织的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组织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农业专业行业协会只需提供其中的第1、3、4、5、7、11项材料。 1.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表; 2.合作社主要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盖章的组织章程; 5.成员名册及出资清单、工作人员名册;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及公示证明; 7.农民合作社提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农业专业行业协会提交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8.成员账户样本3份(要求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 9.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 10.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11.需要证明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一份至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文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本办法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的标准,会同财政部门对已提交申请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核查联评审定。 第十条 对联评给予认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认定文件。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对市级示范经济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市级示范组织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监测表、自查总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及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级示范经济组织标准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监测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经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经济组织,继续保留市级示范经济组织称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取消其市级示范组织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市级示范经济组织监测要求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保留申请,经乡镇(街道)综合认定,认为仍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可保留市级示范经济组织称号1年。 第十四条 新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提交的材料要客观真实,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的,经查实,取消“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称号,且2年内不得复报。 第十五条 加大对市级示范经济组织支持力度,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向市级示范组织倾斜;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申报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乐清市级示范为基础择优推荐。对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采取评优创先、项目支持、服务对接等帮扶措施,引导其扩大成员规模、提升运行质量、增强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上级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管理办法》(乐农〔2019〕67号)同时废止。 附件: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表 附件 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表 ( 年) □申报 □监测
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精神,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扎实开展全市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并规范管理, 参照《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和《温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监测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和监测采取主体自愿、逐级审核、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对乐清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乐清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工作每年组织1次,原则上应为工商登记满1年的家庭农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适度化 连片土地流转年限一般不低于2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协议),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营规模与当地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经营能力等相适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成员参与农场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最多不超过10人。 (二)管理规范化 农场主熟练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技能,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合法且一年内无不良或异常记录;经营管理科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实行财务核算管理,有稳定的农产品销售市场,产销渠道通畅。家庭农场标识标牌规范醒目。农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经营高效化 合作意识较强,与不同市场主体加强合作联合,实现信息、技术、资源共享,利益链接较为紧密;服务意识较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服务链接带动小农户5户以上;品牌意识较高,推进农业品牌的塑造和使用,拥有自主品牌或合作品牌、授权使用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 (四)规划合理化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符合当地的产业规划。 (五)生产科技化 有配套的现代农业设施装备,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农业科技等进行生产。 (六)产品绿色化 注重农产品绿色安全,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质量可追溯且近1年未出现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或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记录,按规定使用农(兽)药物,遵守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一年内抽查未发现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包括农场基本情况、创建条件 、经营成效及下步打算等);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协议书和清册; 4.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5.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管理制度,生产档案记录台账; 6.上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7.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认定、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商标注册、品牌等证明材料; 8.其他证明材料(如荣誉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等)。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认 定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申报文件的要求,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申报材料后,根据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已提交申请的家庭农场进行联评审定。 第十条 对联评拟给予认定的家庭农场,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认定文件。 第五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原有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每两年监测一次。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需提供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经乡镇(街道)审定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经过核查,作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并予以发文公布;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十二条 对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要求的,家庭农场提出保留申请,经乡镇(街道)综合认定,认为仍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可保留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1年。 第十三条 申请监测的家庭农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乐清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曾拒绝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或不配合抽检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5.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申报温州市级、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原则上在乐清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中推荐产生。示范性家庭农场采取评优创先、项目支持、服务对接等帮扶措施,引导其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技能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上级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星级管理办法》(乐农〔2019〕75号)同时废止。 附件: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 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 年) 申报 监测
乐清市农业物联网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农业数字化建设, 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智能化,结合我市农业数字化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物联网基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物联网基地专项资金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农业物联网基地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 (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四)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五)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补助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技推广机构、家庭农场和其他新型农业产业经营主体等。 第七条 扶持项目为农业物联网基地建设。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申报条件以每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申报文件为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及审核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已经立项的基地项目建设内容重复(包括上级项目、市本级其他类型的项目)。 (二)初核申报。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对申请项目的建设主体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建设内容、环境条件等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由乡镇(街道)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上报项目申报文件。 (三)资格审查与实地考察。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符合申报条件的,纳入拟立项项目名单。 (四)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下达建设计划文件的要求,着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规定组织实施的,需提前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经同意后方可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项目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补助标准 (一)采用视频监控、电磁阀、农业传感器等物联网设备对农业生产基地的物联网提升工程,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石斛除外)。 (二)在农业生产、运输过程中应用多项农业物联网技术和垂直农业新技术,形成农业生产数字化与集约化,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智能化,具有示范效应的垂直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项目,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石斛除外),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造价。项目工程造价由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核定。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核实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核定的决算造价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以先建成后补的方式及时补助给建设单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要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3年内停止其相关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部门因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扣减其相关农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一)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不可抗力影响的除外);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未及时报送资料的; (四)其他影响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 第二十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者停止拨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四)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乐清市农业主导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产品标准化、经济生态化和全产业链体系建设,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做大做强农业主导产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农业高质高效、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农业主导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主导产业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农业主导产业为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含铁皮石斛)四个产业。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必须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乐清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补助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五条 申报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技推广机构、家庭农场、个人种植户和其他新型农业产业经营主体,可以根据规定申请该项专项资金。 第六条 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1.中药材产业 (1)铁皮石斛近野生种植基地 新建连片种植基地10亩以上,采用活树附生、岩壁栽培、纯石子栽培等模式,每亩补助0.8万元;采用段木、三脚架等模式,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驯化苗除外)。要求每亩种植2年生以内驯化苗1.5万株以上,达不到的按比例折算。 (2)多年生草本中药材基地 新建多年生草本中药材种植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要求生长良好,实行精细化管理,成活率85%以上,每亩补助1000元。 2.蔬菜产业 50亩以上的叶菜保障型蔬菜基地,每亩补助300元。叶菜类指:大白菜、小白菜、结球甘蓝、菠菜、生菜、油麦菜、落葵(木耳菜)、蕹菜(空心菜)、芹菜、苋菜和蒿茼等。 3.水果产业 (1)新种水果基地。连片面积30亩以上,苗木成活率85%以上,杂草清除,管理良好,每亩补助1200元。 (2)高接换种水果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树龄5年以上,嫁接成活率85%以上,管理良好,每亩补助1200元。 4.茶叶产业 (1)新种茶叶基地。相对连片(每片面积5亩以上),面积20亩以上,杂草清除,管理良好,苗木成活率85%以上,每亩补助3000元。 (2)新、改扩建标准化茶厂补助。对取得建设用地审批(含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手续新、改扩建标准化茶厂并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的,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当年获SC认证茶厂,每家一次性补助2万元。 5.配套设施补助 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除铁皮石斛)等主导产业基地,要求连片面积20亩(含)以上,铁皮石斛种植基地要求连片面积10亩(含)以上。 (1)新建大棚和避雨大棚设施。符合选址要求标准的,钢管连栋大棚每亩补助15000元。钢管大棚的钢管直径6分及以上,每亩补助5000元;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每亩补助3000元。“钢管+水泥柱+钢丝”结构,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棚架脊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3000元;“毛竹片+水泥柱+钢丝”大棚、避雨大棚:棚架脊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2000元;新建猕猴桃、梨、桃、樱桃等水果的“水泥柱+钢丝”水平架设施,每亩补助1000元。杨梅、枇杷等成龄果树毛竹避雨大棚每亩补助2500元;钢管避雨大棚每亩补助4000元;山地连栋钢管大棚,高5米以上,每亩补助30000元(要求新建连片10亩以上)。大棚钢管(拱杆)间距要求在110厘米以内,超过上述规定距离或直径达不到要求的,酌情予以补助。 (2)新建蓄水池、喷滴灌。50-70(含)立方米的,每个补助3万元;70-100(含)立方米的,每个补助5万元;100立方米以上的,每个补助6万元。304不锈钢组合式加厚水箱5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补助400元。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水井、泵站、集雨设施按照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新建喷滴灌设施,每亩补助800元。 (3)宜机化改造。基地主干道建设,适应农机通行和改善作业条件,要求长度300米以上,宽度2.5米以上,厚度15厘米以上,每米补助200元。新建田间操作道,水泥硬化或水泥板路面(其中基地在水田上的,要用预制水泥板,保护水田耕作层),要求长度300米以上,宽度80厘米以上,平均厚度6厘米以上,每米补助60元。 (4)农艺农机融合。新建轨道车、运输索道及新购置山地小型农用挖机(机械耕作设备)的,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单项最高补助30万元。新购置机插秧侧深施肥机、修剪机、耕作机、割草机、采茶机、鲜叶分级机、水果分级机、防霜设施等农艺农机,及茶叶杀青机、揉捻机、炒(烘)干机、筛选机、理条机、萎凋机、发酵设备、切片机、打粉机、压模设备等加工农机设备,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优先)。 (5)推广农业绿色防控技术。新建杀虫灯及使用色板、信息素诱捕器等绿色防控技术的,按实际物化投入最高给予70%补助,其中信息素诱捕器每亩不超过1000元,色板绿色防控每亩不超过400元,频振式杀虫灯每盏不超过400元,太阳能杀虫灯每盏不超过1500元。新建罗幔(绿色)防虫网设施,果园连片30亩以上的,连片新建钢管罗幔防虫网100个以上,每个补助400元。 (6)新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新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涉及新增用地的,需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冷藏保鲜库30立方米以上,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符合《乐清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要求。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立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及永久基本农田内种植多年经济生作物(含配套设施),不予立项(铁皮石斛产业按产业规划与现行政策执行);高速、高铁、国道沿线500米内,简易大棚设施不予立项;新造地项目当年已享受“乐清市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项目”补助的,新种面积不予立项和重复补助;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已经立项的建设内容重复(包括上级项目、市本级其他类型的项目); 2.新建或扩建项目的面积达到一定的规模要求; 3.主导产业老基地,距上次同类补助已超过10周年的,可以申报种植品种更新、基础设施提升等农业主导产业生产发展项目; 4.要求全面实行无公害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管理档案记录完整; 5.具体申报条件根据每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申报文件为准。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项目采用格式文本申报,建设单位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材料,报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审核。 2.初核申报。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对项目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立地条件(含流转协议)、建设内容及材料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乡镇(街道)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申报推荐文件。 3.资格审查与实地考察。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根据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经资格审查后,纳入拟立项项目。 4.公示拟立项项目名单。在乐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拟立项项目名单,公示内容包括拟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举报投诉机构和电话等。在项目公示期间,对接到举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核实。对被举报项目经调查存在违规事实且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立项资格。 5.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发布立项通知。 第九条 项目考核验收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测绘评估机构,对立项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进行抽查复审与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第十条 资金拨付 由市财政局以先建后补的方式及时补助给建设单位。项目奖补资金通过“惠企直通车”兑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到期后按程序组织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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