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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关于印发<乐清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6/2022-212993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1
  • 有效性:
  • 有效

关于《乐清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近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了《乐清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文件》),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补助,集中力量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完成省市下达农田建设任务,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文件》的对象

为各乡镇(街道)等。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办法依据、适用范围、应遵循的原则等。

第二章是项目管理。明确高标准农田项目的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等。

第三章是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的补助标准、范围等。

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明确项目资金监督职责、违规责任等。

第五章是附则。明确管理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文件》的执行时间

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机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77-61880318

联系人: 刘海军

关于《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和《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和《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1、为规范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定和监测工作,提升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和监测办法》、《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为扎实开展全市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并规范管理, 参照《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和《温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和《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认定范围是?

1、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范围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农业专业行业协会等。

2、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申报要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市级示范组织的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成员数5名以上,成员个人出资不能超过20%。。

2.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专业会计人员或委托其它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建立成员账户,实现盈余返还。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3.年经营服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评审时适当考虑地区、行业平衡。

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要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乐清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工作每年组织1次,原则上应为工商登记满1年的家庭农场,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片土地流转年限一般不低于2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协议);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成员参与农场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最多不超过10人。

2.农场主熟练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技能,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合法且一年内无不良或异常记录;有稳定的农产品销售市场,产销渠道通畅。家庭农场标识标牌规范醒目。

3.合作意识较强,实现信息、技术、资源共享;服务意识较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服务链接带动小农户5户以上;品牌意识较高,推进农业品牌的塑造和使用,拥有自主品牌或合作品牌、授权使用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

4.注重农产品绿色安全,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记录,按规定使用农(兽)药物,遵守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一年内抽查未发现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五、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如何认定?

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文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按照本办法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的标准,会同财政部门对已提交申请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进行核查联评审定。对联评给予认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认定文件。

六、对乐清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的奖励措施是怎样的?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上级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上级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5年内有效。


解读机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77-61880797

联系人:黄永


关于《乐清市农业物联网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解读


近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乐清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乐清市农业物联网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以下简称《文件》),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数字乡村建设和全省数字化改革部署要求,探索“产业大脑+未来农场”的发展模式,推动农业产业数字化,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农业工厂建设指南(试行)><浙江省数字渔场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71 号)文件精神,出台了本《文件》。

二、适用《文件》的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技推广机构、家庭农场和其他新型农业产业经营主体等。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已经立项的基地项目建设内容重复(包括上级项目、市本级其他类型的项目)。

(二)初核申报。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对申请项目的建设主体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建设内容、环境条件等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由乡镇(街道)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上报项目申报文件。

(三)资格审查与实地考察。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符合申报条件的,纳入拟立项项目名单。

(四)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五章  补助标准

(一)采用视频监控、电磁阀、农业传感器等物联网设备对农业生产基地的物联网提升工程,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石斛除外)。

(二)在农业生产、运输过程中应用多项农业物联网技术和垂直农业新技术,形成农业生产数字化与集约化,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智能化,具有示范效应的垂直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项目,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石斛除外),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

(三) 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以先建成后补的方式及时补助给建设单位。


解读机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61889282

联系人:胡魏


关于《乐清市农业主导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近日,我市发布了《乐清市农业主导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全面促进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产品标准化、经济生态化和全产业链体系建设,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做大做强农业主导产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农业高质高效、农民持续增收。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农业主导产业为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含铁皮石斛)四个产业。

三、《办法》的适用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 合作社(联合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技推广机构、家庭农场、个人种植户和其他新型农业产业经营主体。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农业主导产业的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2、明确了项目申报条件。

3、明确了项目申报程序。建设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项目审查和实地考察,经公示后立项。

五、项目考核验收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测绘评估机构,对立项的项目进行 验收,验收完成后进行抽查复审与公示。

六、资金拨付

由市财政局以先建后补的方式及时补助给建设单位。项目奖 补资金通过“惠企直通车”兑现。

七、《办法》的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解读机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61889288

联系人:陈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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