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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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局机关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现将《乐清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扶持社会救援队伍有序健康发展,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有序参与应急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辖区内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范管理、调用补偿、保障扶持。 本市辖区以外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具备一定应急救援能力,在浙江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及相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指导管理的,从事应急救援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指应急工作包括抢险救援、应急准备、灾情信息报送、应急资源投送、灾后救助恢复、防灾减灾应急知识普及、应急技能提升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风险防控等工作。 第四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量力而行、自愿参与、突出特色、规范有序的原则。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在乐清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参与应急工作。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五条 按照《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拟申请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市应急管理局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符合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初登记相关条件,具体见附件1。申请登记为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可参照执行。 已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不断规范管理,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可主动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每两年组织一次队伍培育提升建设验收,通过验收的队伍可列为两年内财政资金定期补助对象,具体标准见附件2。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对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汇总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需要,发布支撑现场处置工作的队伍类型、装备器材等需求信息,组织协调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有序参与应急救援。 第八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将人员状况、专业技能、装备配置等基本情况及其变动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第九条 报名参加应急救援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应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并应当服从现场统一指挥。要加强与其他救援力量的行动配合,保障救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未报名或报名后未通过批准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不得擅自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参与救援。参与现场救援获取的救援信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十条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国家、省、市及乐清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不服从管理、传递不实信息,以及影响、阻碍应急救援行为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保障扶持 第十一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工作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定期补助和一次性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财政补助、补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定期补助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队伍的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确定补助金额,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其他符合一次性财政资金适当补偿的对象,按照《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浙应急救援[2021]150号)规定申请。 已列入财政资金定期补助的社会应急队伍参与我市辖区内的救援活动,原则上不再列入财政资金补偿对象,若参加救援行动救援产生的费用较大,可给予适当补偿。 上述补助和补偿资金不得用于发放救援人员工资或补贴;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调度的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应急救援人员,可按参与时间向应急管理局另行申请误工补贴。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登记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功能区根据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训练、演练、培训和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在装备器材、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推动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与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共享共用训练资源,联合开展培训演练。 第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为从事应急救援活动的社会应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推动完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保险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广泛宣传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工作的成效和典型事迹,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营造全社会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健康发展氛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乐清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初登记要求 2.乐清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培育提升建设评分标准 附件1 乐清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初登记要求 一、规章制度 社会救援队伍必须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队员管理、接警出警、业务培训、日常训练、装备设施、财务管理、救援演练、救援总结、事故管理、考勤和奖励处罚等日常管理制度。 二、操作规程 根据本队伍救援种类,制订相应的应急救援操作规程,比如水上救援操作规程、山地救援操作规程等。 三、队伍建设 队伍核心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核心骨干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救援培训合格证书,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核心人员相对稳定,训练工作正常开展,实行24小时值守,确保接到调度指令后能随时赶赴事发现场。 四、场地保障 固定的办公、器材、训练等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装备器材 必须具备所开展救援类别的必要装备,专业装备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必须配备运输保障车辆;租借专业装备必须能在1小时内调度集结完毕。 六、救援成绩方面 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听从调令,具有跨区域救援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勇于承担救援重任,在救援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成绩较为突出,得到政府及相关方面认可。 附件2 乐清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培育提升建设评分标准
28 关于印发《乐清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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