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修订印发《乐清市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22-217387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文号:
  • 乐财农〔2022〕230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9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12-2022-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乐清市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乐清市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乐清市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省级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申报的通知》(浙财函〔2019〕60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列入2020年度省级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县的批复》(浙财农〔2020〕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乐清市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指列入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度省级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乐清市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建设必须按本管理办法实行项目化管理。项目建设投资,包括省级补助资金、乐清市本级配套财政安排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四条  乐清市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重点支持我市的铁皮石斛一、二、三产项目和铁皮石斛全产业链大数据及应用平台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数字化平台、铁皮石斛数字化生产基地、数字化新业态、铁皮石斛农旅融合发展数字化和雁荡山铁皮石斛区域公用品牌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五条  乐清市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实行申报、审核、立项、计划下达、项目实施、项目调整、组织验收、跟踪检查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乐清市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公开监督的原则。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符合建设要求,但已申报其他项目的不得申请重复补助。

第七条 项目申报对象为:乐清市域内从事或者服务于铁皮石斛的企业、农业专业协会、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的建设内容,有助于提升铁皮石斛产业的数字化发展,有助于加强铁皮石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我市农业智慧化水平。

(二)申报对象的注册地必须是乐清市域内,申报对象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且有自己的种植基地或者从事收购、销售、加工本地铁皮石斛;种植业主体原则上雁荡山铁皮石斛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外)。招商选资项目,应提供与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协议。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和乐清市的铁皮石斛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管理档案记录真实完整。

第三章 项目审核立项

第九条 申报项目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与实地考察,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一起下达立项文件,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实施的公益类项目,由市财政局单独下发立项文件。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下达建设计划文件的要求,着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规定组织实施的,需提前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经同意后方可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乐清市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两年,最长三年,必须保证工期进度,按期完成。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最多延期一年。批准延期后仍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视情况撤销项目立项,酌情收回已下达的财政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乐清市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示范建设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数字化平台、铁皮石斛(数字化)生产基地、智能化育苗、数字化新业态、石斛深加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铁皮石斛农旅融合发展数字化和雁荡山铁皮石斛区域公用品牌体系、种子种苗资源开发和标准制定等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补助标准

(一)数字化平台建设,给予全额补助。

(二)铁皮石斛(数字化)生产基地建设

1.铁皮石斛种植基地扩建提升工程,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驯化苗不予补助;铁皮石斛近野生栽培产业改(扩)建工程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其中对驯化苗按核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

2.对于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协议的建设主体,新建或改造提升的数字化铁皮石斛连栋大棚(含棚膜、种植架及水、电、喷滴灌、水肥一体、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附属用房,种苗除外),单一连片10亩以上的,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且按流转面积每亩最高补助8万元。上述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协议需明确项目建设主体将此项目50%以上(含)且不低于每亩4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分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3.对标准化生产的铁皮石斛深加工企业厂房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按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建设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购置加工铁皮石斛的生产设备,按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建设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数字化新业态建设项目

1.铁皮石斛育苗智能化管理项目,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

2.智能化铁皮石斛生产设备建设,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

(四)铁皮石斛农旅融合发展数字化建设项目,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建设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五)雁荡山铁皮石斛区域公用品牌体系建设

1.雁荡山铁皮石斛区域公用品牌体系建设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予以全额补助。

2.对品牌专营店推广进行补助。本地企业在地级市及以上城市,新开设雁荡山铁皮石斛区域公用品牌专卖店的给予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根据店面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获得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铁皮石斛产业)的行政村,开展宣传推介、发展新兴业态、种植近野生石斛及配套设施、购置铁皮石斛物流仓储设施及品牌宣传等支出按核定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每个村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已列入示范建设的项目因各种原因调整或取消,新增的项目如不在上述补助范围,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建设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对市财政已下拨的资金予以追回。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示范建设项目可以先建后补,也可以实行资金预拨。

第十九条  公益性服务项目,按合同规定,给予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除公益性服务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经立项并已开工的,市财政按投资计划补助额的30%给予预拨;项目竣工的,市财政按投资计划补助额的70%给予预拨;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办理财政奖补资金结算并拨付应补助资金的余款。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示范建设项目建成后,市财政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后续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示范建设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履行资金监管职能,规范合理使用补助资金,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做好示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或暂缓拨款、酌情扣减财政奖补资金:

(一)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及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或实施内容的;

(三)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较长或无法实施完成的;

(四)项目经工程结算审核,实际投资额未达到核定投资额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

(六)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经验收通过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截至2023年6月30日。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前的项目与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乐清市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财农〔2021〕1号)、《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乐清市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财农〔2021〕386号)同时废止。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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