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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温州市人力社保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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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筹资总额、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等标准及参保办法等业务经办参照温州市区执行。其中一次性筹资总额标准为123154元/人,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标准为97828元/人,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出资额标准为25326元/人,今后将参照温州市区标准同步调整。 二、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按确定的标准,根据《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乐政发〔2020〕4号)核定的参保人数,列入征地成本,全额缴入市财政指定账户,资金不落实的不得上报审批征地。 附件:温州市人力社保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25日 乐人社〔2021〕103号转发温州市人力社保局_温州市财政局_温州市自然资源局_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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