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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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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燃气企业: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浙价资〔2018〕127号)、《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办法(试行)》(乐政发〔2023〕1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调整为0.75元/立方米。 二、乐清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配气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三、燃气企业要按规定明码标价,优化服务,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用气单位的监督,确保天然气价格顺利实施。 四、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以3个月为周期,2023年10月份配气价格参照本通知执行。若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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