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乐清市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1日 乐清市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全市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坚决守住粮食安全根基,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偿原则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任务为重点,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多划多补,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升有奖励,数量减少质量下降有惩罚”、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不予补偿的原则,对各乡镇(街道)的耕地保护给予补偿激励。 二、补偿范围 现状耕地(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 三、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为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耕地每年60元/亩。 四、补偿对象 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五、补偿资金的发放程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9月30日前根据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定各乡镇(街道)所辖各行政村(社区)的耕地面积,下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涉及飞地等确需调整所辖各行政村(社区)耕地面积的乡镇(街道)需于10日内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已核实确认。市财政局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进行审核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拟定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附件1、2),报市政府审批。 方案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六、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主要是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田长制”建设、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等。 补偿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 七、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年度现状耕地面积增减、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情况、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按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乐清市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及结果 2.乐清市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清单 附件1 乐清市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及结果
附件2 乐清市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清单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