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10/2023-24111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城南街办发〔2023〕43号
  • 发布机构:
  • 城南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99Q-2023-0001

各科室、有关单位:

现将《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提高案件审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南街道办事处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案审委),负责对全街道立案查处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复核工作。

第三条 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街道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执法、农业、土地、规划副主任担任,委员由综合行政执法队、司法所及相关职能站所人员组成。

第四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案件审理会议的具体事务由街道法制办公室负责,主要工作包括:

(一)对案件承办单位提请案审委审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二)向案审委提议召开案件审理会议,落实会议时间、地点和参加会议人数,组织整理会审记录;

(三)承办案审委其他工作。

第五条 案件审理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可以一次审理一个案件,也可以一次审理两个以上的案件。案审委主任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集案件审理会议。

第六条 案件承办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应当将集体会审后的案件全部材料提交街道法制办公室。在案审会议召开前,街道法制办公室应当将案件清单报送案审委成员审阅。案审委成员如需要,可以调取全部案卷材料审阅。案件材料按照卷宗目录的顺序要求排列。

第七条 本细则规定所指赋权乡镇(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决定及行政赔偿决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对相关领域处罚达到较大数额标准的(参照《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

(二)作出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执法决定的;

(三)其它依法应当组织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

(五)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八)社会面关注度高、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和单位负责人汇报案情、处理建议及会审情况;

(二)参加会议成员围绕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效力、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总结案件讨论结果,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第九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案审委成员参加,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不符合的案件,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予以撤案;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违法事实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意见。

第十条 案审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专家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会议记录应当如实记载每个人的发言内容和观点,交参加人核阅签字后随案存档。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会议召开前,参加会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参加会议人员是否回避,由案件审理会议的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争议较大的案件,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临时休会,待理清疑点后再讨论。

第十四条 参加案件审理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案审事项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的通知


附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行政

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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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街办发〔2023〕43号关于印发《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核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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