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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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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有关单位: 现将《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提高案件审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南街道办事处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案审委),负责对全街道立案查处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复核工作。 第三条 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街道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执法、农业、土地、规划副主任担任,委员由综合行政执法队、司法所及相关职能站所人员组成。 第四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案件审理会议的具体事务由街道法制办公室负责,主要工作包括: (一)对案件承办单位提请案审委审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二)向案审委提议召开案件审理会议,落实会议时间、地点和参加会议人数,组织整理会审记录; (三)承办案审委其他工作。 第五条 案件审理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可以一次审理一个案件,也可以一次审理两个以上的案件。案审委主任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集案件审理会议。 第六条 案件承办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应当将集体会审后的案件全部材料提交街道法制办公室。在案审会议召开前,街道法制办公室应当将案件清单报送案审委成员审阅。案审委成员如需要,可以调取全部案卷材料审阅。案件材料按照卷宗目录的顺序要求排列。 第七条 本细则规定所指赋权乡镇(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决定及行政赔偿决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对相关领域处罚达到较大数额标准的(参照《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 (二)作出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执法决定的; (三)其它依法应当组织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 (五)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八)社会面关注度高、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和单位负责人汇报案情、处理建议及会审情况; (二)参加会议成员围绕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效力、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总结案件讨论结果,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第九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案审委成员参加,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不符合的案件,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予以撤案;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违法事实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意见。 第十条 案审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专家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会议记录应当如实记载每个人的发言内容和观点,交参加人核阅签字后随案存档。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会议召开前,参加会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参加会议人员是否回避,由案件审理会议的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争议较大的案件,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临时休会,待理清疑点后再讨论。 第十四条 参加案件审理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案审事项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的通知 附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行政 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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