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资金补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5/2023-24200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应急〔2023〕30号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7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70-2023-0001

各有关单位,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现将《乐清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资金补助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资金补助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我市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大力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在救援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应急力量,给予表彰或一定奖励。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补资金的使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27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应急救援〔2019〕8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应急救援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安委办〔2022〕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应急救援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发〔2023〕4号),制定《乐清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资金补助奖励办法(试行)》。

第二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给我市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抢险救援行动中作出贡献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除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专业救援队伍和军队、武警救援队伍以及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援队伍外,纳入我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培育范围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动员或调派参加救援行动,并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挥,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和监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报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查和评审;提出补助资金使用方案;支付补助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对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补助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资金补助范围仅限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项目,包括应急队伍建设及装备物资储备,内容涉及抢险救援行动、场地建设、培训教育及装备物资配置等。

第七条 补助的条件,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符合《乐清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乐应急〔2022〕28号)规定的;

(二)由市应急管理局动员或调派参加抢险救援行动的,根据队伍建设、抢险救援等成效进行资金补助(要求积极参与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在应急抢险救援行动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序救援、相互协作、科学施救、作用明显);

(三)其他应当给予补助的情况。

第八条 补助标准,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乐清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培育提升建设评分标准》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考核。考评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评70-89分为合格,考评7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估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分等次予以奖补;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奖补。具体奖补标准视当年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申报、评审、管理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年度补助资金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将预算建议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局提供的建议,结合财力编制预算。

第十条 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辖区内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于每年10月上旬将《乐清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上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其它申报材料报市应急管理局。

(二)市应急管理局每年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补助资金条件、规范性审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提交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查和评定,并将结果在相关公共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过程中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经核实需要修正的,将修正后的内容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按要求下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补助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应严格执行补助资金预算支出计划;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对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追踪绩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拨付;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组织验收和绩效自评,并将验收和自评报告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补助资金的审核、申请、发放等工作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公用账户,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工资、福利、奖金等。

申请补助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如在考核评定、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虚设虚报、恶意串通等不良诚信行为的,将悉数追回该队伍获得的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的补助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资格;构成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开展定期评估,适时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附件:乐清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补助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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