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6/2023-241864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
  • 乐农〔2023〕282号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65-2023-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现将《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21〕23号)以及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市级财政安排的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支持我市欠发达地区、山区、革命老区发展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促进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并统筹中央、省、市资金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衔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的帮促机制,提高帮扶精准性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条  衔接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导向。划清边界、厘清事权,集中财力办大事。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

(二)精准透明。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低收入农户增收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按照透明预算要求,衔接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确保公正公开。

(三)注重绩效。强化衔接资金绩效导向,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合理设置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权重,注重衔接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六条  衔接资金除挂钩帮扶资金、革命老区慰问资金等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外,实行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市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重点及资金规模确定指导性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有特定用途的衔接资金,按照文件要求,在市级限定的对象和范围内自主立项和使用;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衔接资金,各地应优先投入市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可在完成市级任务且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按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方向统筹使用,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帮扶促进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地方特色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低收入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推动共同富裕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使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除市级已明确的任务外,原则上从各自渠道安排。

第九条  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围绕促进帮扶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支持明确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村集体经济项目和折股量化项目;支持“村集体+农户+社会资本”模式的利益联结机制,明确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村集体经济项目、折股量化帮扶项目、共建共享平台项目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现代化试点项目。支持致富带头人通过产业帮扶、提供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途径,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或合作经营,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

(二)围绕改善帮扶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支持低收入农户受益面大的小型农业基础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

(三)围绕健全过渡期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防止返贫致贫。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支持纳入专项帮扶任务的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保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持低收入农户学历教育,参加行业培训、技能培训等。提供帮扶对象的金融服务,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小额贷款实行贴息,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

第十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十一条  各地切实加强衔接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和温州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完成或中止产生的结余资金,一律收回统筹用于其他项目。立项两年未开工的,取消项目立项,并收回预拨资金。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对因项目计划确定时的实际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报项目计划原确定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统筹用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领域。

第十二条  进一步强化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衔接资金的引导作用,以帮促成效为目标导向,加强相关项目和资金的统筹整合,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帮扶精准度和资金效益。

第十三条  各地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进一步探索深化三次分配激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帮扶等机制,结合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担保贷款服务,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帮扶。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政策评估。农业农村局建立帮扶促进项目库,制订项目计划,负责业务指导,提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五条  帮扶促进项目经市农业农村局或乡镇(街道)列入年度计划后,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若因项目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帮扶促进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帮扶促进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项目信息公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纳入项目库。项目有关信息按照《浙江省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浙扶贫办〔2018〕34 号),实行村、乡、市三级公示。市农业农村局网站、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委会信息公开栏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项目库,并将结果抄送财政局。在分配衔接资金时,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对于有融资担保贷款需求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接农业担保机构和信贷机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强化公开透明,由衔接资金给予帮扶对象、项目的补助,须按规定在对象、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进行公告公示,并在当地政务服务网、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要做好对衔接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管理、资金报账拨付,对安排的帮扶促进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资金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帮扶促进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每年不定期开展衔接资金专项检查或抽查。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乐清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乐农〔2020〕286号)同时作废。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印发

乐农〔2023〕282号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图解)关于《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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