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4/2023-234325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文号:
  • 乐教计〔2023〕11号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4-2023-0001

各民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机制,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原奖补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2日


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教计〔2017〕12号)、《中共乐清市委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激发教育新动能 促进教育大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21〕43 号)、《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助建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行动计划〉的通知》(乐委办发〔2022〕68 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改善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支持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的对象为经市教育局许可并注册登记、年检合格、办园规范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工作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激发民办幼儿园加大投入、采取措施提高办园水平的内动力,不断完善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幼儿接受普惠性、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引导幼儿园做大做强做优,促进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二)激励性原则:鼓励幼儿园增加投入,改善办园条件和教师待遇。

(三)规范性原则: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

第二章 奖励及补助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普惠园)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普惠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一级园按1700元/年.生给予补助;二级园按1500元/年.生给予补助;三级园按1100元/年.生给予补助。托班幼儿数不计入补助。

(二)普惠园教师培训补助。对参加“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的持证教师享受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参训教师先缴费培训,后按公办教师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第七条 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等级提升奖励。原省二级幼儿园被正式评定为省一级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原省三级幼儿园被正式评定为省二级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35万元;按二级及以上标准新办,或原省三级幼儿园地址搬迁,并在三年内被正式评定为省二级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评定为省三级幼儿园的不再奖励。等级复评通过的均不奖励。

(二)优质幼儿园创成帮扶奖励。帮扶指导幼儿园成功创成一二级优质幼儿园的,给予帮扶指导幼儿园一次性奖励1万元/所。

(三)教育装备提升奖励。被认定为温州市级及以上教育装备达标园、优秀园的,分别一次性奖励7万元、10万元;被认定为温州市级及以上“智慧校园2.0”的幼儿园,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四)教师职称、学历提升奖励。在职教师评上中级、高级职称,分别给予教师本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6000元。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在职教师当年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给予教师本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持有上岗资格证的在职保育员当年取得高中学历的,给予保育员本人一次性奖励200元。

(五)课程改革奖励。1.幼儿园课程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每所一次性奖励3万元;经专家检测评估达优秀的,每所一次性奖励5万元。2.课程实施质量符合《浙江省现代化学校(幼儿园)——课程建设》的相关要求,相关成果获省级荣誉或出版并推广的,每所一次性再奖励5万元;相关成果获温州市级荣誉或出版并推广的,每所一次性再奖励3万元。3.幼儿园开发并形成支持性的幼儿发展评价体系或教师课程实施能力评价体系,研究的相关成果在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评比获奖的,每项成果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温州市级科研成果评比获奖的,每项成果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省现代化幼儿园创建奖励。被正式评定为省现代化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核查与计算

第八条 补助核查。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在核查前填写相关数据信息表,附相关佐证材料,做好核查准备。市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补助经费核算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奖励核查。园方奖励部分,以相关文件为准。个人奖励部分,由教职工个人填报相关表格,提供证书和文件等相关凭证,作为补助经费核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管

第十条 市教育局将核查后的资金奖补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核定的奖补资金下达到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负责拨付给各有关幼儿园。个人奖励资金由幼儿园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幼儿园要建立规范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奖补资金的幼儿园,要建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预算管理,规范使用收费票据。

教师年收入的核查以银行发放凭证为依据。教师参加的“五险一金”以单位缴纳的凭证为依据。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将加强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取消或收回当年财政奖补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奖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18日发布的《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乐教计〔2019〕70号)同时废止。

     乐教计〔2023〕11号 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实施办法.pdf

    (图解)《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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