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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3-229656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3〕22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4-19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YQD01-2023-0002

CYQD01-2023-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对《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乐政办发〔2022〕60号)有关条款调整如下:

一、第一部分第(九)条中“改造后容积率2.5以上的项目,在保障自身生产需要外,允许新增改造面积不超过50%转让给其他企业或由市属国有企业回收。由市属国有企业回收的,转让比例可适当增加,具体采取‘一事一议’,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调整为“改造后容积率2.5以上的项目,在保障自身生产需要外,允许新增改造面积转让给其他企业,一般不超过50%,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第一部分第(九)条第3点中“宗地分割和物业分割转让的价格不得高于成本价的120%,市属国有企业有优先回收权”调整为“宗地分割和物业分割转让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成本价的120%”。

三、第一部分第(十二)条中“对规划功能不符合的改造项目,已获得临时建筑审批,并通过竣工验收,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符合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到期后自动续延,允许继续保留使用,新规划实施要求拆除的,临时部分不给予补偿”调整为“对规划功能不符合的改造项目,已获得临时建筑审批,并通过竣工验收,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符合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到期后予以续批”。

四、第一部分第(十三)条中“符合老旧厂房改造提升企业厂区内涉及违法建筑的,在符合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情况下,经属地乡镇(街道)、功能区核实同意后,可作为企业临时过渡房予以暂时保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凭属地乡镇(街道)、功能区核实意见办理工程许可。改造完成后,企业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违法建筑(包括用地红线外的项目部、临时工棚)自行拆除到位。如未拆除到位的市住建局将不予竣工验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调整为“符合老旧厂房改造提升企业厂区内涉及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在符合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情况下,经属地乡镇(街道)、功能区核实同意后,可作为企业临时过渡房暂时不予拆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凭属地乡镇(街道)、功能区核实意见办理工程许可。改造完成后,企业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违法建筑(包括用地红线外的项目部、临时工棚)自行拆除到位,如未拆除到位的市住建局将不予组织联合竣工验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3〕22号关于调整《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doc

乐政办发〔2023〕22号关于调整《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3).pdf

一图读懂《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有关条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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