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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有关条款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3-229657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4-19
  • 有效性:
  • 废止

近日,乐清市出台了《关于调整〈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乐政办发〔2023〕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问:制定通知的依据和目的?

答: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要求,决定对《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乐政办发〔2022〕60号)文件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问:主要调整哪些条款?

答:共涉及调整《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文件第一部分用地政策中的三条,分别为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问:调整后,对老旧工业区块(厂房)实施改造提升的,分割转让的比例如何规定?

答:改造后容积率2.5以上的项目,在保障自身生产需要外,允许新增改造面积转让给其他企业,一般不超过50%,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调整后,对规划功能不符合的改造项目,已获临时建筑审批的,到期后如何延续?

答:对规划功能不符合的改造项目,已获得临时建筑审批,并通过竣工验收,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符合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到期后予以续批。

问:政策施行时间?

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连乐斌

联系电话:0577-618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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