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2/2023-22880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发改〔2023〕28号
  • 发布机构:
  •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03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2-2023-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乐清市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3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号)、《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低碳试点县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浙双碳办〔2021〕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42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乐清市低碳试点县(以下简称“低碳试点县”)建设,确保低碳试点县建设顺利推进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高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资金是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已下达的部分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及此后下达的同类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所明确的重大项目建设,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立、计量支撑能力建设等基础能力建设,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与运营,低碳试点县跟踪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规划编制、咨询服务等方面。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发改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是低碳试点县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申报、筹资、建设、运营等,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实施要求,编制、上报低碳试点项目资金申请材料,并对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乐清市低碳示范县(市)建设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自筹资金;

(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

(六)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七)项目建设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项目投资规模和补助资金等内容,共同负责奖励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发改局是奖励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低碳试点县项目的认定审核和资金兑付;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复审、补助资金的安排。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三)附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项目用地、环评、能评等必要的审批材料;

3.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内容和附件真实性承诺声明;

4.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对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所明确的重大项目建设,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立、计量支撑能力建设等基础能力建设,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与运营,低碳试点县跟踪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规划编制、咨询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含PPP项目)按总投资4%补助(万元取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非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按总投资1%补助(万元取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重大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奖励资金的50%;其他支持方向单项不超过奖励资金的30%。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拨付方式

由市发改局、财政局根据奖励资金补助标准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发改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补助项目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于明显低于进度要求的,约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或收回补助资金。

第九条 如申请企业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奖励资金不予支持。

第四章 奖励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获得乐清市低碳试点县财政资金的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并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市发改局、财政局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8日起执行,低碳试点县通过省发改委、财政厅考核验收后废止。

乐发改〔2023〕28号关于印发《乐清市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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