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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2/2023-22882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发改〔2023〕28号
  • 发布机构:
  •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03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2-2023-0001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市低碳试点县建设,确保低碳试点县建设顺利推进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高效使用,根据《浙江省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 号)、《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低碳试点县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浙双碳办〔2021〕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4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用于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所明确的重大项目建设,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立、计量支撑能力建设等基础能力建设,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与运营,低碳试点县跟踪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规划编制、咨询服务等方面。

三、项目组织管理

市发改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是低碳试点县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申报、筹资、建设、运营等,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实施要求,编制、上报低碳试点项目资金申请材料。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项目投资规模和补助资金等内容,共同负责奖励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补助标准

1.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含 PPP 项目)按总投资4%补助(万元取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元。非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按总投资1%补助(万元取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2.重大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奖励资金的50%;其他支持方向单项不超过奖励资金的30%。

五、拨付方式

由市发改局、财政局根据奖励资金补助标准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发改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补助项目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于明显低于进度要求的,约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或收回补助资金。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5月8日起执行,低碳试点县通过省发改委、财政厅考核验收后废止。

 解读机关: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577-61882131     联系人:余阿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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