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乐清市精益生产项目补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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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乡镇、街道、功能区: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组织实施精益生产模式,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助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乐清市精益生产项目补助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3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精益生产示范项目补助政策实施办法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组织实施精益生产模式,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助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市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根据《乐清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政策》(乐政发〔2022〕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自发文之日起组织实施的精益生产制造示范项目补助工作。 第二条 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乐清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开展精益生产示范项目评选和政策激励行动。市经信局做好申报项目的管理、评选及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做好项目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三条 精益生产示范项目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客观、讲求实效,重点扶持带动力强、效益显著、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经营主体。 二、补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乐清市域注册登记的当年度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2.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3.企业所申报的精益生产示范项目应为2022年1月1日后实施且已经完成实施的项目,项目运作实施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4.申报企业在实施精益生产后管理体系和生产效率方面有明显提升。 第五条 以下企业不在申报及补助范围: 1.已获得我市数字化(车间)提升试点工作的企业; 2.已获评市精益生产示范项目的企业; 3.被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认定为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企业。 第三章 评选程序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 参与实施我市精益生产示范项目的服务机构需在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备案,并在企业参评时提交《精益管理咨询机构备案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的当年备案通知提交备案申请和项目实施计划(实施计划需体现企业项目实施内容及绩效目标)。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现场审核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入选乐清市精益生产示范项目培育库。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对入选乐清市精益生产示范项目培育库的项目每年组织一次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查看和台帐审核,并按照评价表(见附件)及精益生产项目评选通知的相关评审细则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打分。 第十一条 精益生产示范项目培育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的当年度评选通知要求提交评选申请和材料,并接受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书面评审和企业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分数结果,按最终得分排名情况认定当年度精益生产示范项目。通过评审的企业最终评审分数不得低于60分。 第十三条 每年获评精益生产示范项目比例不得超过参评企业数的50%,原则上总数不超过10家。 第十四条 市财政资金实行“先建后补”补助方式,对评定为精益生产示范项目的按照项目实施实际发生的咨询费用金额的2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 四、补助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精益生产项目经营主体完成精益生产示范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组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审定入选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获评项目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企业须积极配合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展精益生产相关推广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企业及有关机构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并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23年12月31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乐清市企业精益生产示范项目评价表 附件: 乐清市企业精益生产示范项目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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