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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乐清市卫生健康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乐清市卫生健康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标准》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0/2023-23435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30
  • 有效性:
  • 有效

一问:这次的标准是基于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解答:我们针对当前“大综合一体化”改革新形势新要求,创建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为确保全市卫生健康系统高频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规范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乐清市卫生健康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标准》。

二问:制定依据有哪些呢?

解答: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

三问:有哪些是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了解的?

解答:美容美发场所、足浴沐浴场所、歌舞厅(含KTV)、游泳场所、商场等公共场所在开业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其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该取得公共场所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工作。此外,公共场所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浴巾、枕套、床单、杯具、拖鞋等必须清洗、消毒后方可供顾客使用,待顾客使用前必须放置于保洁的房间或者设施内;如果使用一次性的毛巾、浴巾、枕套、床单、杯具、拖鞋等物品,不能重复使用。

四问:对游泳馆的水质有提出什么要求吗?

解答: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人工游泳场所的游泳池水(包括浸脚池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问: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职工可以不用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吗?

解答: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存在噪声、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体检的劳动者从事接触噪声、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也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噪声、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劳动者对噪声、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存在职业禁忌的,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

六问: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健康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对接触噪声、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并将结果告知劳动者。

七问: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需要进行检查验收吗?

解答:需要,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的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酒精、碘伏、抑菌冲洗液等消毒产品,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等资料。

八问:标准中还有哪些是需要医疗机构注意的?

解答:有四点,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诊病人须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二是医疗机构使用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医师须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三是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输液皮条、针头、棉签等医疗废物须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四是医疗机构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等放射诊疗工作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解  读人:黄仙红

联系方式:0577-6188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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