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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卫健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0/2023-23460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30
  • 有效性:
  • 有效

一、乐清市卫健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什么?

卫健系统固定资产日渐增多,从前的资产管理手段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不能满足卫生系统单位的需求,因此必须要制定更为完善的制度,就是卫健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乐清市卫健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了规范卫健系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乐政发【2010】41号)、《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乐政办发【2022】57号)、《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乐国资资产【2013】10号)及《乐清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乐财资产【2019】210号)等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二、制定乐清市卫健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依据

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乐政发【2010】41号)、《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乐政办发【2022】57号)、《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乐国资资产【2013】10号)及《乐清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乐财资产【2019】210号)等规定。

三、乐清市卫健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乐清市卫健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全市卫健系统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和报告、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事项,共61条。

四、实行乐清市卫健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实行《乐清市卫健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更好的完善和管卫健系统国有资产,杜绝账实不符,规范账务处置,报废资产管理不当, 采购业务不规范。提高资产管理意识,加大采购过程的内控力度,严格监管。规范数字化管理。

五、乐清市卫健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资产配置要求。

卫健系统配置资产,必须根据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明确配置资产的相关内容。在编制预算时,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报经市卫健局审批。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报市卫健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更新配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先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或者调整资产购置的也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批。

六、乐清市卫健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资产出租有什么要求?

出租方国有房产的书面申请报告,资产租赁方案、对外租赁房产安全责任管理承诺书、国有房产的权属证明、证明国有房产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记账凭证或固 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房产出租专用)和房屋租 金评估报告、经主管部门或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后的国有房产 出租审批表(一式 5 份)、其他资料,其中重大的资产租赁或协议出租项目必须

由局长办公会议等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临时建筑 需提供规划审批文件等。

七、乐清市卫健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资产处置有什么要求?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资产需提供书面申请函、资产处置审批表、能够证明拟处置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内部审核意见表、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资产处置业务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之后,各医疗卫生单位通过“资产云”信息系统打印资产核销单,并将资产核销单和处置结果材料上报审批部门,经审批部门盖章确认的资产核销单作为单位调整资产和财务账目凭证。

八、针对固定资产(除机动车船及房屋等重大资产外)无偿调拨有什么要求?


卫健系统内部的固定资产(除机动车船及房屋等重大资产外)无偿调拨,由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市卫健局审批,其中单项或者批量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市卫健局审核并经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医疗卫生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除机动车船及房屋等重大资产外)无偿调拨给卫健系统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单项或者批量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九、什么样的情况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医疗卫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资产出租、置换;

(四)收购非国有资产;

(五)接受非国有资产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六)合并、分立、清算;

(七)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十、如果想进行资产清查,有什么要求?

医疗卫生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帐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上报市卫健局。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资产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资产管理的责任追究是什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据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已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二)应采用公开招租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三)故意拆分面积、租期,化整为零,蓄意逃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独立执业;

(五)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完整,未订立履约保证金条款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擅自降低租金、未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预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

(七)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应

对措施;

(八)未按会计办法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乐清市卫健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乐清全市卫健系统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十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解  读人:林秀鹉

联系方式:0577-6252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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