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3/2023-23483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号:
  • 乐住建发〔2023〕232号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30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16-2023-000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小区内住宅房屋及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房屋的装饰装修活动管理,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维护相邻权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温州市住建局关于依法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行为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9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国有土地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一)业主或者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装修经营者的施工行为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6.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7.违反雨污分流制度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道;

8.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不得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四)《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可以对下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规范:

1.对阳台、空调外机、防盗栅栏、外伸晾衣架、遮阳棚、室外花架等进行安装改造,可能影响房屋外貌和城市景观的管理措施;

2.允许施工和允许有噪音施工的具体时间及管理措施;

3.其他有利于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管理措施。

二、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备案管理。

(五)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在开工前,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装修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

(六)装修人申报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表(附件1);

2.申请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复印件。非不动产产权人装修的,需提供不动产产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承租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4.装饰装修方案(房屋装修图纸或说明,以及装修合同及装修经营者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上条所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1.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3.涉及上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施工,需提交施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八)物业服务企业在受理申报登记时,应当同时与装修人、装修经营者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3、允许施工的具体时间和允许有噪音施工的具体时间;4、废弃物的临时堆放、清运与处置;5、对阳台、空调外机、防盗栅栏、外伸晾衣架、遮阳棚、室外花架等住宅外立面设施的安装要求;6、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7、违约责任;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九)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受理申报登记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申报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国有土地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备案证明》(附件2)。

(十)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房屋装修工程参照上述流程办理申报登记和备案手续。

三、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的指导和监管。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针对小区特点制定具体管理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依法依规履行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住宅室内装修申报登记事项的管理,发现未登记的应当告知装修人及时申报登记。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修经营者有违法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乐清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装修建设相关)》(附件4)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报告内容包括:1、违法行为报告单(附件3),2、现场照片。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凭证,对出入本小区的施工工具、装修材料进行查验记载,装修人和装修经营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装修人及装修经营者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或严重违反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合理限定施工时间,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合理设置装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和做好及时有序清运。

(十六)对装修人或者装修经营者违反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之外,还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十七)装修人装修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查验,立档保存相关查验记录;若涉及违法装修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根据管理职责及时依法处理。

四、加大对装修经营者的行为监管和行业管理。

(十八)装修经营者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装修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禁止行为:

1.不具备相应资质,擅自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的业务的;

2.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住宅房屋装饰装修中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3.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十九)装修经营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二十)鼓励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建设,引导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标准,建立装修经营者红黑名单,帮助消费者择优选择装修经营者。

(二十一)市住建局依法加强装修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装修经营者,定期进行公开通报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于装修经营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要立即停工整改,由相关职能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五、实施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和执法检查。

(二十二)市住建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已赋权镇街等相关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住宅小区装修建设行为管理和执法职责的函》(乐政办函〔2023〕3号)文件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住宅小区装修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违法案件移送、立案处罚等工作。

(二十三)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四)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二十五)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等行为的,要立即整改,由相关职能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二十六)相关执法部门在违法线索核查时发现违法装修中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中“即查即拆”的相关规定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执法部门函告要求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十七)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违法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停止建设的,对属于《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违法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供电单位实施停电措施,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单位不得恢复供电。

六、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三年。


附件:1.国有土地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表

2.国有土地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备案证明

3.违法行为报告单

4.乐清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装修建设相关)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发

乐住建发【2023】232号附件1.docx

乐住建发【2023】232号附件2.docx

乐住建发【2023】232号附件3.docx

乐住建发【2023】232号附件4.xls

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乐住建发〔2023〕232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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