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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3-237737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文号:
  • 乐政发〔2023〕1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8-1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3-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竞争性存放的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专户资金、债券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国投公司资金等。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21〕24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参与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乐清市域内设立满3年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联合村镇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机构,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 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上年度人民银行综合评价B级以上。

在乐清市域内设立2家以上同级支行的银行,由上级银行出具书面意见确认1家支行参与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

第四条  市级财政性资金开展竞争性存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性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财政性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财政性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财政性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确定财政性资金存放规模和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第五条  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市财政局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公开招投标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按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应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经营状况指标应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 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指标应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必须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贡献度指标应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

“共同富裕”“重大项目”等专场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开展,由市财政局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由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研究设置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纳税情况、对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贡献、支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以及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等领域贷款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的相关指标。

第八条  特别扣减。为约束部分银行随意违约、抽贷、压贷、未经审批放贷和违反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等行为,单设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扣减项。违约行为扣减事项以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其他抽贷、压贷及违反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等行为扣减事项由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则上应当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之外的,按照定期存款方式分配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数据通过市税务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人行、市银保监组等单位获取。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提供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数据;市税务局负责提供各银行的税收贡献数据;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各银行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评分数据;市人行负责提供各银行的存贷款余额及利率等数据;市银保监组负责提供各银行的不良贷款等数据;其他数据由市财政局联系相关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  要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款的安全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定期与各银行进行对账,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定期存款凭证等。

(二)各银行派专人联络市财政局,负责存款办理、对账等具体事宜。

(三)市人行负责对银行财政专户对账情况的监督管理,将财政专户对账列入现场检查重要内容,提高财政性资金存款安全性。

(四)实行风险预警机制。银行因流动性或内 部控制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市人行、市银保监组要及时通知市财政局收回财政性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五)实行财政性资金存款比重控制机制。原则上财政性资金存款在该银行存款所占比重不超过25%,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情形,可放宽比重控制。

第十二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可视情通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决定暂停或取消参与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

(一)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七)可能危及财政性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第十二条所述情况或行为的,一经核实,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暂停或取消其在全市范围内参与财政专户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财政性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乐清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乐政函〔2020〕68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印发

乐政发〔2023〕15号关于印发《乐清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乐政发〔2023〕15号关于印发《乐清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一图读懂《乐清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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