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清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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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市财政局制定的《乐清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为规范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2012年,我市根据省级和市级对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要求,由财政局牵头各部门草拟了暂行办法,由乐清市人民政府颁布实行。办法经2013年、2015年、2018年、2020年四次修订完善,至今已实施十年多,先后修订完善《乐清市级市本级财政性资金银行存款管理办法》4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顺应实际需求,确定竞争性存放银行资质条件和设置招投标分值,以更科学实际的方式为我市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制定方向。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制定《办法》的目标主要是: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制定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3.《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 三、本办法包括资金和参与对象 本办法资金包括财政专户资金、债券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国投公司资金等。 参与对象为乐清市辖区内设立满3年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联合村镇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且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明确了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评分指标设置、评分数据依据,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调整及新增内容如下: (一)删除“定额奖励”等条款内容,全部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财政资金存放银行。 (二)为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专场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具体专场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适时进行调整。 (三)增加“未经审批放贷”特别扣减条款,防止银行 为了存款未经审批提前发放贷款,增加融资利息支出。 (四)新增第十二、十三条款,对银行违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具体细化。 解读机关:乐清市财政局 联系人:王海珍 联系方式:0577-5757 1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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