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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3-237738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8-11
  • 有效性:
  • 有效

现就市财政局制定的《乐清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2012年,我市根据省级和市级对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要求,由财政局牵头各部门草拟了暂行办法,由乐清市人民政府颁布实行。办法经2013年、2015年、2018年、2020年四次修订完善,至今已实施十年多,先后修订完善《乐清市级市本级财政性资金银行存款管理办法》4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顺应实际需求,确定竞争性存放银行资质条件和设置招投标分值,以更科学实际的方式为我市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制定方向。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三、制定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3.《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

四、资金内容

本办法资金包括财政专户资金、债券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国投公司资金等。

五、参与对象

乐清市辖区内设立满3年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联合村镇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且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六、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不同

《办法》共15条,明确了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评分指标设置、评分数据依据,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与《乐清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乐政函〔2020〕68号)相比,调整及新增内容如下:

(一)关于竞争性存放评分方法的设置。办法第七条第一段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按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应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经营状况指标应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指标应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必须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贡献度指标应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办法删除“定额奖励”等条款内容,全部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财政资金存放银行。

(二)关于竞争性存放专场设置。为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专场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办法第七条第二段“共同富裕”“重大项目”等专场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开展,由市财政局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由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研究设置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纳税情况、对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贡献、支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以及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等领域贷款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的相关指标。

(三)关于新增特别扣减项目。为约束部分银行随意违约、抽贷、压贷、未经审批放贷和违反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等行为,办法第八条单设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扣减项。违约行为扣减事项以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其他抽贷、压贷及违反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等行为扣减事项 由市政府确定。防止银行为了存款未经审批提前发放贷款,增加融资利息支出。

(四)暂停或取消参与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的内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可视情通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决定暂停或取消参与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1.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金额较大的;2.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3.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4.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5.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6.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7.可能危及财政性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资金存放银行出现第十二条所述情况或行为的,一经核实,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暂停或取消其在全市范围内参与财政专户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进一步细化对银行违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内容。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乐清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乐政函〔2020〕68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乐清市财政局

联系人:王海珍

联系电话:0577—5757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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